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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2015年03月20日 學生管理處 

     

    陜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和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創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職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于制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原則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中等職業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由學校發給新生錄取通知書,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要求的有關證件(材料),按學校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提前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延期一般不超過兩周,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逾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應在兩周內對學生進行體檢復查。復查合格者,準予注冊備案,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復查證實患有疾病經醫院證明短期治療可以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批準,保留入學資格一年,辦理休學手續回家治療,治療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病愈后于下學年開學前,持縣級以上(含縣級,以下同)醫院康復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者,準予復學;復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報到后,學校編制《新生注冊備案登記表》,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由省教育廳批準設立、管理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直接報省教育廳備案;省級以上重點中等職業學校由縣區、市教育局初審后報省教育廳備案;非省級以上重點中等職業學校及職業高中由縣區教育局初審后報市教育局備案。省教育廳每年秋季生備案的時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春季生備案的時間為5月10日至5月31日。

      第四條  經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由學校建立學籍檔案(見附件1),記錄學生在學校期間思想品德、課程(含實踐教學,下同)等方面的表現和成績。學校統一編排學生學號,并核發教育部監制、省教育廳統一印制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證》。取得學籍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國家規定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獎學金、助學金、貸學金等資助、獎勵政策。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應按規定日期返校、繳費、注冊,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未經請假并逾期兩周不到校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 成績考核

      第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核包括思想品德評定、課程成績考核兩個方面。思想品德評定、課程成績考核每學期進行一次,畢業鑒定在畢業前進行。成績考核結果應如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七條  思想品德評定以《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守則》和行為規范為主要依據,全面評定學生的思想品德、行為規范和組織紀律。思想品德評定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負責,于每學期末進行。采取學生個人總結,班級民主評議,班主任寫出綜合評語的形式,并按“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制評定等級。

    第八條  課程成績考核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按教學計劃的規定,采取考試、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進行。

      第九條  考試成績采用百分制記分;考查成績采用五級制,即優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59分及以下)。實行學分制的中等職業學校,考核成績按規定學分計。考核成績不及格者,允許補考兩次,首次在下一學期開學后兩周內,第二次在畢業前,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安排時間進行。補考的要求和期末考試要求相同,兩次補考仍不及格的應重修。

      第十條  課程學期成績按以下規定確定:

    1、考試課學期成績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占總成績的50%—70%),平時成績為輔(占總成績的30%—50%),綜合確定。平時成績包括作業、課堂提問、小測驗等。

    2、考查課學期成績由兩部分組成,綜合性測驗成績(一學期進行2次)占40%—70%,平時成績(包括作業、提問、小測驗等)占30%—60%。

    3、學生實踐能力的考核,以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相應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等級證書的考核為主,取得相關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折算成相應的成績。不能參加社會考核的技能,由學校按實踐操作的規定標準進行考核。

    4、參加相同或相近專業高層次學歷自考或函授學習,并通過相同課程考試及格者,該課程可認定成績及格,計算學分。

    第十一條  體育課為必修課,因健康原因,體育課學習確

    有困難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批準,可減少體育課學習項目或免試。

    第十二條  實踐教學成績考核。內容包括實踐能力、應用性知識及實習表現等。實習指導教師根據學生實踐技能考核成績、實習日記、實習報告和實際表現,做出綜合評定意見,并按“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制評定等級。在企業實習的,由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共同對學生進行評定。

      第十三條  學生必須按時參加學校規定的課程成績考核。學生因病或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憑有關證明向班主任提出緩考的書面申請,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批準,無請假手續的按曠考處理。

      第十四條  曠考、考試作弊的學生,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按照考試的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并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學分是學分制記載學生學習任務的計算單位,也是課程內容深淺難易程度的量化單位。根據中等職業教育的培養目標,三年制專業畢業總學分原則上不少于170學分;四年制專業畢業總學分原則上不少于220學分。其中,專業課學分占65%—70%。

      第十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校際之間、相近專業之間、學歷教育與短期培訓之間相同課程成績原則上應該互認。經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批準,學生可以跨校、跨專業選修有關課程,取得該課程相應的成績。

    第十七條  畢業鑒定對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等進行綜合評定。畢業鑒定由學生管理部門負責,采取學生個人總結,班級民主評議的形式,班主任寫出畢業鑒定評語,并按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合格)評定等級。

    第三章  免修、免試與兼學第二專業

      第十八條  學生學習成績優良,通過自學已掌握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在該課程開課前一學期可以提出免修申請,由學校組織免修考試,考試成績及格可免修。含有實習實驗的課程,還應完成規定的實習實驗,并通過考核取得及格成績后,可以免修該課程。

      第十九條  學生通過自學、遠程教學等形式學習的課程,其內容高于或相當于中職課程要求的,憑國家認可的成績單、學生考取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等證明,經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審核可以認定成績的,相應課程準予免修免試。

      第二十條  學生學習成績優秀,可以申請修學第二專業,經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核準,準予兼學第二專業,報教育廳備案。考試合格或取得該專業規定的畢業總學分,發給第二專業畢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轉入下一年級學習:

    1、一學期所學課程成績經補考后,不及格的門數達學期考核總數1/2者。

    2、學分制一學期獲得的學分數,達不到教學計劃規定的1/2者。

    3、跟隨原班級學習有較大困難者。

    4、畢業生獲得學分數,達不到規定畢業總學分數的2/3者。

    轉入下一年級學習的學生,原已及格課程的成績、已獲得的學分應予以承認,可以不再重修。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入學注冊后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由班主任簽署意見,經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學校批準,可以轉專業:

    1、學生確有某一專業特長,轉專業更有利于發揮其潛能和專長者。

    2、學生患某種疾病,經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檢查證明不適合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3、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4、復學或轉入下一年級,本專業無后續班級者。

      第二十三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因特殊原因,不便或無法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中等職業學??山邮掌胀ǜ咧修D入的學生,須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請轉學,按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在同一市內學校轉學,由學生提交家長簽字同意的書面申請,班主任簽署意見,學生管理部門審核,學校研究批準,并填寫《陜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附件2),經轉入學校同意后,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本省范圍內跨市轉學,由學生提交家長簽字同意的書面申請,班主任簽署意見,學生管理部門審核,學校研究批準,并填寫《陜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經轉入學校研究同意,由轉入學校向省教育廳報批獲準后,辦理有關手續??缡。ㄊ?、自治區)轉學,需經各自所在?。ㄊ小⒆灾螀^)教育廳批準。

    2、學生轉學,應在每學期開學前申請、辦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

    1、定向培養未經簽約單位同意。

    2、入學不滿一學期。

    3、畢業年級。

    4、普通中專、職業中專、成人中專學校之間不予相互轉學。

    5、應退學或責令退學的學生。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或令其休學:

    1、因病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不能在學校正常學習,必須停課治療,治療(修養)時間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2、一學期病假事假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學書面申請,家長簽字同意者。

    4、學生因創業、就業、工學交替,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家長簽字同意者。

      第二十七條  學生休學及轉入下一年級學習,允許的時限:三年制學生學籍總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六年,四年制學生學籍總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七年。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但不享受獎學金、助學金、貸學金等。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于新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交復學申請書及相關證明(病休學生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經學校學生管理部門審核,主管副校長批準后辦理復學

    手續,休學期間如有違法行為者,學校有權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六章  退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退學或責令退學:

    1、因病休學期滿,經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2、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病等嚴重疾病者。

    3、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4、學生因休學、轉入下一年級學習造成學籍總時間超過第二十七條規定者。

    5、一學期累計曠課超過兩周(60學時)者。

    6、考試作弊屢教不改或多次曠考,情節嚴重者。

    7、在同一學年內課程成績經補考后,仍有三分之二門數不及格,或學年所得學分低于規定學分三分之一者。

    8、自愿要求退學且家長簽字同意者。

    9、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又無正當理由者。

    10、其他原因,學校認定必須責令退學者。

      第三十一條  學生退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或責令退學須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報學校主管部門和省教育廳備案。

    2、患精神病等嚴重疾?。òㄒ馔鈧麣垼┱?,須由學生家長負責領回。

    3、學校發給學生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及成績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者,不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二條  退學學生,取消學籍,不能申請復學,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上課、自習、實驗、實習、勞動和各項集體活動等,均應進行考勤。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社會實踐、文體活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有關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獎勵學分:對某課程學習成績特別突出的學生;參加國際、國家、省部級舉辦的各種知識、專業技能和文藝體育競賽受到獎勵者;獲得國家專利者;科技成果經市級以上部門鑒定通過者,可獎勵一定學分。

      第三十六條  對違犯學校管理規定的學生,視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的時限為:警告、嚴重警告不少于三個月;記過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為一年。處分的有關材料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三十七條  處分學生,應實事求是,重在教育,并按照慎重和適當的原則進行。處理結果要同本人見面(開除學籍要通知家長),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要認真復查。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憲法,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侵害他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情節嚴重者。

    4、打架斗毆、酗酒、吸毒、賭博、品行惡劣、道德敗壞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者。

    5、違反校紀校規,嚴重影響學校秩序及公共秩序情節極為嚴重者。

    6、受留校察看處分,在察看期間仍無明顯進步者。

      第三十九條  處分學生,須經學校學生管理部門研究決定,并按下列權限審批: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須報主管副校長備案;留校察看由主管副校長批準并向校長辦公會報告;開除學籍須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期滿,能認真改正錯誤并有顯著進步的學生,經本人申請,班委會和班主任做出鑒定并提出意見,經學生管理部門研究,報主管副校長批準可撤銷處分。撤銷留校察看處分須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處分撤銷后,有關處分材料和決定從本人檔案中取出,由學校統一保存。受開除學籍處分的,不能撤銷處分。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畢業時尚未撤銷處分的,待處分期滿有顯著進步后,由學生本人提出撤銷處分申請,經所在單位鑒定同意,報學校按規定權限審批撤銷其處分。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畢業鑒定合格,學校準予畢業,并頒發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省級以上重點中等職業學校、由省教育廳批準設立、管理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由省教育廳驗?。环鞘〖壱陨现攸c中等職業學校及職業高中畢業證書由市教育局驗印。

      第四十三條  對提前學完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全面考核鑒定合格后,學校準予提前畢業,并頒發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提前畢業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四十四條  畢業時仍有不及格課程或未達到規定學分總數,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生在兩年內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參加考試,考試成績合格或達到畢業總學分后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自換發畢業證書之日算起。

      第四十五條  畢業證書為一次性證件,務必妥善保管。如有遺失,不再補發,但經學校核實后出具證明,可發給由省教育廳印制的畢業證明書。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省內公辦、民辦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以及其他學校、教育機構舉辦的中等職業教育學歷教育學生。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陜西省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實施細則》(陜教職〔1995〕31號)、原《陜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陜教職發〔1998〕80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各中等職業學校應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定本校的學籍管理辦法,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各學校要及時公布、組織學生認真學習本《規定》,并貫徹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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