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確保我院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學院以《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陜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為依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適用于我院所有學歷教育的在校學生。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教育部門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通知書報到。統招新生在入學報到時還需到系部領取《XXX年陜西省普通高校新生登記表》(成考通過的學生每年3月在系部領取《XXX年陜西省成人高校新生登記表》),在規定時間內到班主任處辦理入學報到注冊手續。招生辦公室負責新生分班、分專業、調換專業等工作。
第二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按照學院《學號及班級編號編碼規則(試行)》編制班級番號及學生學號,在新生報到前一周傳送給教務處、系部及其他相關部門。
第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按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準予注冊,取得學籍。系部根據學生類型編制《學生注冊登記表》報送學籍管理部門。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要按學院規定時間到班主任處辦理報到注冊手續,系部一個月內及時、準確在校園網學工系統辦理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緩繳學費、分期交費或減免學費,持村、鎮證明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方可注冊。
第五條 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應事先說明理由并辦理請假手續,未履行請假手續者按曠課論處,超過三周者按自動退學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冊:
(一)未交學費而又不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者;
(二)學業成績不合格又未辦理試讀或留級手續者;
(三)因違紀未辦理試讀手續者;
(四)休學期滿又未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者。
第六條 學院每年四月份、九月份、十一月份進行新生電子注冊工作。一月份、七月份辦理畢業生審核及畢業證驗印工作。
第二章 成績考核
第七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學習,按照學院教學管理規定進行考核,高級工大專班學制三年至三年半;技校中級工班學制三年??己顺煽冇嬋氤煽儍?,并歸入本人檔案,修完所有課程達到學院要求的最低標準,準予畢業。
第八條 學生成績結合各專業特點,按照專業教育、德育教育、就業指導三大類,分別由教務處、學生工作處、培訓部(就業辦)獨立考核評定。
第九條 每學期放假前,各系部組織班主任將德育教育學分成績上傳至學生成績管理系統,下廠實習前,班主任將就業指導學分成績上傳至學生成績管理系統,學生下廠實習后,教務處要將學生在校學習成績匯總到學生工作處(統招生、中職生在每年6月份之前,成招生在每年12月份之前)。
第十條 學生考試或考查成績不及格者,由教務處安排補考,其成績按及格、不及格評定,并應注明“補考”字樣。補考仍不及格的課程,必須按規定重修。
第十一條 學分替換與獎勵。參加各類技能競賽的學生,根據競賽成績獎勵學分;獲得各類職業資格證書和表現突出的學生獎勵學分,具體獎勵標準參照教學計劃執行,獎勵學分可計入總學分,可代替限選課和公共選課學分。參加各類文體競賽,根據競賽成績和級別獎勵學分,并計入德育教育學分。
第十二條 無故不參加考試或考試作弊者,該門課程的成績記為零分,德育和就業指導課程考評不合格者不計學分,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對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學院批準,可在畢業前補考一次。
第三章 轉學或轉專業
第十三條 學生一般不得轉學,確有特殊原因需轉入者,經學院招生辦公室審查同意后,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辦理相關手續,按插班生處理。
第十四條 需辦理轉專業手續的一年級新生,未報到前由招生辦公室負責辦理;報到后須持本人申請由各系部簽字后到招生辦公室辦理;三個月后,須本人填寫《轉專業申請表》,由各系部簽字后到學生工作處辦理。
第十五條 非本校學生轉入我校時,我校教務處應根據該生實際情況將跨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審核后予以承認。其余年級的學生不許轉學或轉專業。
第四章 退 學
第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院可準予退學或責令退學:
(一)學業成績和學分未達到學校要求或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學生自愿退學,家長(或家長委托直系親屬)來校辦理退學手續;
(三)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或復學后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四)經醫院診斷,患有精神病及其它嚴重疾病、意外傷殘不能堅持或不宜在校學習者;
(五)違犯校紀且屢教不改者、連續兩學期操行成績不合格者;
(六)一學期內累計曠課四周或連續曠課三周者;
(七)無正當事由,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報到注冊者;
(八)其他原因,學校認定必須責令退學者。
(九)退學的學生,取消學籍。按學校規定辦理退學手續離校,由本人到學生工作處領回檔案,在保衛部門遷回戶籍。
第十七條 學生辦理退學程序
(一)學生退學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系部留存),新生需由班主任寫明各項費用結清情況并簽署意見,系部審核,招生辦公室審批。
(二)入學三個月后,學生退學到各系部學生管理辦公室領取《退學申請表》(一式三份),家長需到校并在申請表上簽字同意,系部簽字審核,各相關部門簽字結清手續。
(三)經學生工作處簽字批準后,由學籍管理員取消學生學籍并簽字?!锻藢W申請表》一份留學生工作處學籍備案,一份交財務處退費,一份留原系部存檔。
(四)學生退學需到學生工作處交回學生證、學生卡。
第五章 升級與重修
第十八條 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或補考)后學年成績全部及格或重修的課程低于五門(含五門),準予升級。學生一學期內成績不及格,經補考后仍有高于三門的課程不及格,應給予淘汰警告,轉為試讀生(具體條款詳見試讀生管理辦法)。學生淘汰警告每學期進行一次,由學生所在系部通知學生家長。
發生以下情況,學生必須重修:
(一)必修課未取得課程學分者;
(二)學生缺課累計超過教學課時數的三分之一者;
(三)擅自缺考或考試違紀者,除了給予紀律處分外,課程成績按“無效”記,任選課不合格者,可以改選其它任選課;
(四)一學年經補考后累計不及格科目達七門以上(含七門)者,應對學生作留級或勸退處理。
第十九條 一年級學生,經補考后,累計成績不及格須重修的課程高于六門(含六門)或德育必修課未取得課程學分者,應于開學前由系部通知重修,該生所在專業若無后繼班級,應服從系部安排,并辦理重修手續。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條 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堅持學習,以及請假缺課一學期內共計超過二個月,跟班學習確有困難者,可準予休學或令其休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休學,須遞交休學申請書(因病休學的學生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班主任了解情況屬實后,經系部及相關部門填寫意見報學生工作處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并在學生工作處備案。學生在休學期間其學籍予以保留。
第二十二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累計休學年限不得超過兩年。因病休學的學生,需連續病休,必須辦理續休手續。逾期兩周不辦理續休手續者,取消其學籍。對應征入伍的學生按國家相關政策辦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滿后,提交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的學生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愈證明),系部簽署意見,報學生工作處審查批準后復學,隨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
第二十四條 辦理休學、復學、轉專業、留級手續的程序:
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領取申請表——班主任填寫意見——系部及相關部門簽署意見——學生工作處審批——學生工作處學籍備案。
第七章 紀律考勤
第二十五條 系部對學生早操、早讀、上課、實習、實踐及校內外集會均進行考勤,其考勤記錄工作由班主任負責,學生下廠實習期間考勤由培訓部(就業辦)負責。
第二十六條 學生因病請假,應有醫院證明,因事請假必須有家長證明并填寫請假條,經批準后方可離校。請假一天者,由班主任批準;請假七天以內者,由系部學管批準;請假一周以上、兩周以內由系部主任批準;兩周以上不超過四周者由學生工作處處長批準;一個月以上者由主管院長批準,報學生工作處備案。
第二十七條 對全學期無遲到、無早退、無請假、無曠課的學生應寫入學生評語,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在一學期內,對無故曠課,累計一周者,給予警告處分;累計兩周者,給予記過處分;累計三周者,給予留校查看處分;累計四周者,令其退學。連續曠課三周以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八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畢業鑒定成績全部達到學分制規定合格成績者,準予畢業。
第三十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結業后在學院規定的時間(兩年)內參加重修,合格后頒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一條 學滿一學年退學的學生,學校可頒發肄業證書;連讀大專的學生,如在讀大專期間因故退學,在學費交清和中專成績合格的情況下,可頒發中專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畢業時凡不合格者,可按肄業辦理或留級畢業處理。
第三十三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能補辦。但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可以出具相應的證明。
第三十四條 學生畢業前由以下部門提供學生資料:
(一)由財務處向學生工作處、系部提供未交費學生名單;
(二)由教務處向學生工作處提供成績不合格學生名單;
(三)由培訓部(就業辦)向學生工作處提供實習期間不合格學生名單;
(四)由學生工作處提供違紀學生名單。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以下情況者,需辦理離校手續:
(一)學院按教學計劃安排學生頂崗實習;
(二)學院按教學計劃提前安排學生頂崗實習;
(三)學生完成校內課程,等待頂崗實習崗位。
第三十六條 辦理離校手續的程序:
(一) 學生提前離校:
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領取提前離校申請表——陳述原因——班主任、系部填寫意見——相關部門簽字——系主任批準。
(二)正常離校:
學生領取離校申請表——陳述原因——班主任、系部簽署意見——相關部門簽字——系主任批準。
第三十七條 在校學生開具相關證明須持學生證或學生卡到學生工作處辦理。
第三十八條 學生領取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須交回學生證、學生卡。未交回者,須交押金10元,待交回證件后退還押金。
第九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九條 學院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表現突出或某方面有突出事跡的學生,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稱號或其它單項榮譽稱號,并存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條 對少數犯有嚴重錯誤或多次犯錯誤,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班主任整理出書面材料,系部簽署意見報學生工作處,經學院會議研究形成處分決定。處分決定發至系部,告知學生本人及家長。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四十一條 受上述處分的學生(除開除學籍),如確有悔改表現,可考察一學期后,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班主任、系部簽署意見,報學生工作處審核,主管院長審批,可撤銷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一年內經教育仍不改正者,開除學籍。
第四十二條 學生處分決定等有關材料存入學籍檔案。處分撤消后,應將有關材料從學籍檔案中取出。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學院學生工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