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院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切實保障學生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促進學生的身心健康,依據《陜西省學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有關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學生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妥善處理各類學生中出現的安全事件,教育、引導學生健康成長。
第三條 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本著保護學生、教育先行、明確責任、教管結合、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妥善處理的原則,認真做好學生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處理工作。
第四條 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實行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學院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能,明確在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責任,對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職責釀成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學院要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條 本辦法是對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處理的規范。學生指在我院注冊學習并取得學籍的各類全日制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章 第六條 學院成立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員會,由學院主管領導任負責人,成員由學生工作處、團委、各系部、保衛部門、教務處、后勤管理服務中心、財務處等部門的負責人擔任。
第七條 學院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全面規劃和領導學院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決定學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意見。
第八條 學生工作處、保衛部門是學院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系部是具體實施部門。學生工作處應側重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行為管理和代理學生人身保險,參與學生安全事故處理。保衛部門側重進行校園安全防范、設施安全檢查的組織實施和學生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參與學生安全教育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工作職責,分工協作、積極配合。
第九條 各系部是具體組織實施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單位,應明確一名負責人,具體組織實施學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條 各系部要將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并結合自己的工作特點和職能制定學生安全教育計劃,積極組織開展以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活動,提高學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 學生安全教育要根據學院實際和學生特點適時開展。從學生入學到畢業,每學期要以班級為單位集中對學生進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動。在各種教學活動和日常學習、生活、節假日中要以適當的方式,持之以恒地對學生進行防盜、防火、防病、防事故的教育,使之經常化、制度化,努力爭取防患于未然,保證學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實處。同時,學生應自覺學習安全防范知識,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十二條 在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的同時,加強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學生心理健康的教育,幫助學生克服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教育學生保持健康心理狀態,把因心理障礙發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努力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學院要建立和健全學生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嚴格管理,加強防范。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要納入領導任期的責任目標,使之切實落實到各項具體工作中。學院各部門要支持、配合學校搞好有關工作。學生工作處、保衛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全校學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學院教職工要從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出發,樹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項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護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五條 學院實行門衛制度,進入學院的學生必須佩帶胸卡(學生證)或持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校警在執行公務時有權對可疑人員進行詢問或要求其出示證件。對不能說明情況的可疑人員,學院保衛部門應責令其離開學院或送交公安機關審查。對進入學生公寓(宿舍)的外來人員,應要求其履行門衛登記手續;對不能說明情況又拒不登記的,應拒絕其進入學生公寓(宿舍),并向學院保衛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學生應自覺維護學校的穩定,不得參與危害社會和學院穩定的活動,不能有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同時也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保護自身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七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抵制各種淫穢書刊、封建迷信宣傳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參與酗酒、打架斗毆和賭博,禁止學生攜帶、私藏管制刀具和其它危險品,禁止制販、吸食毒品,自覺維護消防及其他安全設施,注意防火、防盜,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
第十八條 學生應在取得衛生許可證的食堂、飲食店、商店進餐或購買食品,注意飲食衛生。
第十九條 學生在各項教學活動和其它活動中,應遵守紀律和有關規定,聽從指導,服從管理:
(一)在實驗室要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實驗。發現和發生實驗設備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響人身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報告。
(二)自覺遵守體育場(館)、教室、圖書館等公共場所的有關安全規定,防止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和財物損失。
(三)在專業實習、社會實踐、假期旅途、軍訓、勞動中,要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注意人身、財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覺遵守學院有關規定,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校;禁止在校學習期間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覺遵守計算機網絡的有關管理法規、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不參與并謹防網上犯罪。
第二十條 學生日常學習、生活及各項活動中,必須遵守紀律和有關規定,聽從指揮,服從管理;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假期生活中,要遵紀守法,勞逸結合,參加有益活動,注意安全。
(一)積極參加家庭所在地團組織或街道(村委)開展的各類社會實踐活動,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覺悟,鍛煉自己的社會活動能力。
(二)遵守國家政策法令,遵守社會公德,絕不參與賭博、封建迷信等“六害”活動。
(三)合理安排時間,注意勞逸結合,注意飲食衛生,不暴飲暴食。
(四)注意交通安全,禁止到河塘、水庫等場所游泳,不搞有危險性的游戲活動。
第二十二條 學生組織大型集體活動或集會,須經學院同意,按學院規定進行,并必須有教師或學院學生管理人員在場。組織者必須認真進行安全檢查或主動配合學院的安全審查,組織者負責整個活動的安全,學生必須遵守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住宿學生應嚴格遵守《西安技師學院學生公寓管理規定》和其它相關管理的有關規定,自覺維護公寓的安全與衛生,增強安全防范意識。
(一)學生不得擅自調換、私自占用他人寢室,不得私配、轉借公寓(宿舍)鑰匙;
(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員,禁止在學生公寓(宿舍)內留宿異性;
(三)學生不得私接電源、電線或違章使用電器設備,違者一經發現,管理人員應及時拆除并沒收違章使用的電器設備,屢教不改或造成惡劣影響者,依據學生管理規定嚴肅處理;
(四)嚴禁學生在公寓內焚燒物品、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嚴禁學生在公寓吸煙和燃放煙花爆竹;
(五)應自覺遵守作息制度,在校內住宿者,不得無故晚歸或夜不歸宿。晚歸者應如實向公寓管理人員說明情況,必須主動出示證件;
(六)學生須妥善保管自己貴重物品, 在公寓內不得存放大額現金,學生對自己的銀行卡(存折)密碼要妥善保密;
(七)增強安全防范意識,離開公寓(宿舍)應關好門窗,切斷電源;
(八)來往公寓(宿舍)和學院時,應切實注意交通安全,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第二十四條 學生發生意外事故以及學生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產安全等情況時,不論向哪個部門求助,該單位都必須采取措施,積極支援并與相關部門及時聯系,溝通情況,并向學院學生管理部門報告。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等事故,在場師生員工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學院保衛部門或公安部門處理。學院有關部門和在現場的師生員工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盡可能減輕傷害和損失,學院有關部門和現場的師生員工有義務配合公安部門處理事故。
第二十六條 學院要求學生辦理人身保險,并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生人身和財產發生一般傷害后,有關部門要及時調查處理,根據當事人或他人的過錯及過錯程度,可責令其賠償損失,并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在學院內,發生學生非正常死亡、重傷、失火等造成重大損失事故后,有關部門應迅速采取措施進行搶救并保護現場,同時各部門要加強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穩定情緒,恢復秩序。事故發生后需向公安機關報告或需由公安機關處理的,保衛等部門應及時與公安機關聯系,并協助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學生重大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應立即報告學院學生工作處、保衛部門,學生工作處、保衛部門應及時向學院領導報告。經學院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員會研究后,按規定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教學、實習、生活過程中,因學院或有關單位責任發生死亡、重傷或殘疾,各相關部門要及時查清原因,并做好處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學、實習、生活過程中,學生因不遵守紀律或規定而發生意外事故,依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條 因忽視安全生產,沒有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制止的;工作不負責任,違章指揮;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對學生造成嚴重的人身、財物損害的,學校將追究有關領導、當事人的責任,視具體情況分別給予責令檢查、賠償損失、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未請假或未被準假擅自離校不歸發生意外事故的,學院只從道義出發協助處理,但不承擔責任。對擅自離校不歸、學院不知去向的學生,所在系(室)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學院有關部門組織安排及時尋找并報告公安部門。三周內不歸又不能說明原因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十二條 學生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后發生意外事故的,學院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學院內正常學習、生活及由學院在校外組織的活動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學院可視具體情況處理。
第三十四條 凡經學院指定的專業醫院確診精神病、癲癇病患者或其它疾病不適應繼續學習的學生,應予退學,由其家長或監護人領回休養,路費自理。學生及家長不得無理糾纏,擾亂學院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五條 因事故傷殘的學生,經治療后病情穩定,由學生工作處與有關部門認定生活能自理,能堅持在校學習,可留校繼續學習;不能堅持者,予以退學,由學院按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并根據事故性質和傷殘程度一次性給予適當經濟補助。凡事故責任由學院以外的其它單位、個人承擔的,學院不再給予經濟補助。
第三十六條 學生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學院無責任的,不承擔喪葬費。如家庭確有困難者,學院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經濟補助用于處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條 因責任不在學生本人的意外死亡學生,責任在學院者,學院按有關規定承擔喪葬費,另可一次性給予適當經濟補助;責任不在學院,學院協助學生家長要求責任者承擔喪葬費。
第三十八條 因保護國家財產或他人人身安全、見義勇為而致殘或英勇犧牲的學生,學院報請上級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三十九條 學生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應責令其改正;經批評教育不改者,應給予紀律處分;性質惡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隱患者,應從重處分。學生發生安全事故,有過錯責任者,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視其情節和后果,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 對事故處理不服或持有異議者,由學院處理的,可向學院申訴。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解釋權歸學院學生工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