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卡、學生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學生卡、學生證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卡、學生證是學院發給本院學生的特有證件,作為證明本院學生身份之用,應妥善保存。
第三條 學生卡、學生證應隨身攜帶,作為學生本人出入校門、參加考試、辦理有關手續時檢查、核實身份之用,不準轉借他人或任意涂改,學生卡要在胸前佩戴,不得作為裝飾品佩戴在其它地方。
第四條 學生卡、學生證在新生報到注冊后,由系部在學生工作處統一領取發給學生本人。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持學生證按規定時間到系部辦理注冊手續。未經注冊的學生證無效。
第六條 學生卡僅限在校內使用,出校門應隨身攜帶證明學生身份的學生證,入校門后即應佩戴學生卡,自覺接受門衛檢查。在校內應自覺接受教職工和學生會值勤同學的檢查。
第七條 學生卡、學生證應妥善保管,不得轉借。如遺失或損壞,須及時補辦。
第八條 學生卡、學生證補辦
(一)補辦程序:個人申請、班主任簽署意見后到學生工作處補辦;
(二)收費標準:學生卡5元/個,學生證5元/本。
第九條 故意損壞、涂改或將學生卡、學生證轉借他人者,學院將視情節給與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十條 學生證中“學生乘車減價憑證”,一般應在假期乘坐火車使用,每學年往返兩次(由學校至家庭所在地的最近路線)。不能使用本證串親、訪友。
第十一條 凡發現利用我院學生卡、學生證從事非法活動,應立即向公安部門報告;因個人原因造成不良影響的,持證人必須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 學生領取畢業證時,必須將學生卡、學生證交回注銷,丟失補交相應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學院學生工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