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學生管理規定............................................ 1
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18
學生資助工作管理辦法................................... 29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 38
貧困學生減免、緩交學費管理辦法......................... 43
學生獎懲管理辦法....................................... 48
獎學金管理辦法(簡介)................................. 70
學生意外保險的辦理和理賠程序........................... 72
學生檔案管理辦法....................................... 76
崗位實習學生管理辦法................................... 84
學生品德操行分考核實施辦法............................. 89
學生公寓管理制度....................................... 93
共青團工作制度........................................ 107
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124
升國旗、集會管理規范.................................. 133
學生考試考場規則...................................... 136
學生安全管理辦法...................................... 138
學生校園傷害事故處理規程.............................. 146
校園文明公約.......................................... 154
學生行為公約與承諾.................................... 156
學院相關部門電話號碼..................................15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和加強學院學生管理,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學院各院系及全體學生。具體涉及學生管理業務的管理。
第三條 特別說明
(一)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二)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弘揚學勤、行思、尚真、務實的優良學風,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三)學院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四條 學生管理部門負責學生管理業務的歸口管理,主要負責:
(一)學生德育教育管理;
(二)學生紀律管理;
(三)學生學籍管理;
(四)學生資助及獎學金管理;
(五)學生管理隊伍建設;
(六)學生服務管理。
第三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院管理,對學院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照錄取通知書所規定的要求和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于新生報到日結束前向學院以書面形式請假。請假自報到結束日起,不能超過兩周。報到結束后7天以上未辦理入學或請假手續的,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審查資料包括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以上資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應征入伍服義務服兵役前正在校就讀的學生(含高職新生),服役期間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后2年內允許復學或入學。
第十條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院申請入學,經學院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后,學院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第十二條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院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照學院規定時間到班主任處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緩繳學費、分期交費或減免學費,持村鎮證明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方可注冊。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五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 學生成績結合各專業特點,按照專業教育、德育教育(操行評價)、就業指導三大類,分別由教務管理部門、學生管理部門、就業管理部門、各系獨立考核評定。
第十七條 每學期結束后,各系組織任課教師將成績上傳至學生成績管理系統。學生正式畢業前,教務管理部門須將學生在校學習成績匯總到學生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學生每學期考試或考查課程成績不及格者,由教務管理部門安排參加下一學期開學后兩周內組織的補考,其成績按及格、不及格評定,并應注明“補考”字樣。補考仍不及格的課程,必須按規定重修。學生畢業前,經重修后仍有不及格科目且不及格科目數達不到留級標準的(七門及以上不及格者須留級),由教務管理部門組織學生對不及格科目進行清考。成績合格后,方能畢業。
第十九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二十條 學院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二十一條學院按照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第二十二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成績,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達標的成績,經錄取學院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院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各系應當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七條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院優先考慮。
第二十八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院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院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學院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院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院。
第三十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必須事先征得所在學院和擬轉入學院同意。擬轉入學院的學生,須先到指定的醫院進行健康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學生,不予受理。檢查合格后由學院相關部門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院有培養能力的,經校招生委員會或招生監管部門同意后,由學院決定。
第三十一條 跨省轉學的,須經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須經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院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三十二條 學院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學生轉學的具體事宜,轉學的最終結果以省級行政部門的批復結果為準。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辦理轉學手續。并在3個月內,對轉入學院的學生情況報陜西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三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創業)不能堅持學習,以及請假缺課一學期共計超過兩個月的,跟班學習確實有困難者,可以申請休學。學生申請休學經學院批準方可生效。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累計休學年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四條 學院可以根據情況建立并實行靈活的學習制度。對休學創業的學生,成果計入學業成績。其休學創業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確因創業需要而延長休學年限者,可提交申請及相關支撐材料,由學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主管校長審批。
第三十五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應當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院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六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院應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休學期滿學生需向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 退學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院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院要求或者在學院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所規定的可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簽字,經學生所在系研究同意,學生管理部門及教務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校長批準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條 退學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由本人到學生管理部門領取檔案、遷回戶籍。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院畢業要求的,學院應當準予畢業,并在學生畢業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院畢業要求的,學院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在學院規定的時間(兩年)內參加重修,合格后頒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三條 學滿一學年退學的學生,學院可頒發肄業證書。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院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報送相應部門核查。最終的變更結果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結果為準。學生對其所提供的所有證明文件負有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學院執行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四十七條 對完成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院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院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院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院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第四十九條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院應當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五十一條 全體學生都有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院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的責任和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學生工作例會、各級團學組織等依法、依章參與學院管理,保障學生的參與權、知情權、建議權。
第五十三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學院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六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院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院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第五十七條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院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院批準。
第五十八條 學院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第五十九條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院、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六十一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院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二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院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三條 學院對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四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六十五條 學生應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各項規定制度,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院紀律行為的學生,學院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十六條 對學生的處理、處分按照《獎懲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院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畢業論文、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條 學院對學生做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六十九條 學院給予學生管理部門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院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七十條 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院應當告知學生做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七十一條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院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七十二條 對學生做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七十三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管理部門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院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其中,警告處分期限一般為6個月,嚴重警告處分期限一般為8個月,記過處分期限一般為10個月,留校察看期限一般為12個月。處分決定日期至畢業日期不足6個月的,以實際處分決定日期至畢業日期為解除期限。
第七十四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院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七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院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章 學生申訴
第七十六條 學院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第七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院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第七十八條 學院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七十九條 學生對學院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院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做出結論的,經學院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院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八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做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做出決定。
第八十二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院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十三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院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八十四條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八十五條 學生認為學院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院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陜西省教育廳投訴。
第八十六條 學生認為學院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院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學院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第八十七條 教育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或者處理申訴、投訴過程中,發現學院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相應義務的,或者學院自行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改正;發現存在違法違紀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自院長簽發之日起生效。本辦法委托負責解釋。
第八十九條 學院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十條 學院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學院的學生管理規定或者紀律處分規定,根據要求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指導、檢查和監督學院的學生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條 本規定與上級教育、人社行政部門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行政部門文件規定為準。
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為切實做好我院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規范和加強學籍管理,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提高教育質量、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自主性。發展學生個性,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各方面協調發展,根據《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號令)、《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技工學校工作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西安技師學院(簡稱“技師學院”)、西安電力機械制造公司機電學院(簡稱“機電學院”)各類學制學歷教育學生的學籍管理。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三條 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學生學籍業務的歸口管理,主要負責:
(一)負責學生學籍注冊與檔案管理工作,并對學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二)做好學生的學生證、畢業證、結業證的授予、辦理、發放和管理事宜;
(三)負責學生包括學籍變動的管理及相關手續辦理工作;
(四)負責有關學生學籍情況的統計報表、資料的收集。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四條 我院標準學制為二年、三年、五年、六年。技師學院中級工學制為三年,高級工學制分為三年和五年,預備技師學制分為二年、四年、六年;機電學院高職學制為三年和五年。在校最長修業年限為學制+兩年(含休學、留級、保留學籍等)。應征入伍保留學籍或休學的,最長修業年限根據入伍時間可適當延長。學生應當在最長修業年限內完成學業。
第五條 學生可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如參軍入伍、休學創業等國家明確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應在學院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完成學業。修業八年期滿,仍未達到培養方案規定要求的,作結業處理。
第四章 入學與注冊
第六條 按照國家招生部門規定的招生計劃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按學校規定和要求到學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新生在辦理完報到、注冊手續后取得學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準假或逾期兩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生在報到時各系需對新生的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按照行政主管部門要求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體檢時,發現患有疾病者,經院醫院或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認為短期治療可以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申請,系提出意見,經學院批準,可準予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具有學籍。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離校治療,治療期間的醫療費自理。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自通知辦理離校手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不辦理的,取消保留入學的資格。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應持相應證明向學校申請入學,系部簽署意見,報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審查,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兩周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如在被錄取后應征入伍,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入伍新生須在當年新生報到時間起兩周內,持本人錄取通知書、身份證、縣級征兵辦出具的入伍通知書和《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院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機電學院),到校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入伍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來辦理的,可委托他人持上述證明材料、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代為辦理。逾期則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學院將按相關規定處理。
應征入伍新生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后,入學資格保留至退役后2年,可以在退役當年或者第2年學院新生入學期間,持《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和錄取通知書來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院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即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院將視其情況對其予以處理。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認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八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復查合格取得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生證、學生卡。若遺失,由本人寫出申請,班主任簽署意見,統一到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補辦。學生證僅作為在校學生的身份證明,不得私自涂改和轉借他人,不得一人持有兩證。違者,學院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前,學生應按學院規定的時間繳納學費,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
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學生應持本人學生證到班主任處辦理報到、注冊手續,由班主任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章、在YN系統上給予學期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病假憑醫院證明,事假需要家長的函件),否則,以曠課論處。在校外實習學生,應按規定時間返校,并在返校一周內辦理注冊手續。學生無故逾期三周不報到或不注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緩繳學費、分期交費或減免學費,持村鎮證明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方可注冊。
第十三條 凡由于休學、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或其他原因離校的學生,未經批準復學或入學的,不予注冊。
第五章 考勤與紀律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學習,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假滿后及時辦理銷假手續。延長請假時間,須在假滿前辦理續假手續。學生因病請假時應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因公請假須由有關部門出具證明。請假手續一般應由本人辦理。
學生請病2天以內的,由班主任審批;請假超過2天至7天以內的,由系學管審批;請假超過7天至15天以內的,由系主任審批;請假超過15天至30天以內的,由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審批;請假超過30天的,由分管副院長審批。特殊情況下,根據需要可對請假審批權限進行調整。
學生外出實習、社會調查或從事其他集體活動,一般不得請假。確因特殊情況需請假者,經帶隊教師同意,報系批準,并按請假時間履行相應的請假手續。學生請假期滿回校上課時,應向系銷假。如不能按時返校銷假,必須寫信(或其他形式)申述續假理由,委托家長辦理續假手續。
按照學院教學管理規定進行考核,考核成績計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修完所有課程達到學院要求的最低標準,準予畢業。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請假手續時,必須先和班主任溝通,待班主任同意后在YN系統上提交請假申請,并標注請假事由、時段、返校時間。根據請假權限等待審批,待審批完后方可離校。班主任負責本班學生的考勤工作,及時了解學生缺課情況,做好記錄,并經常向系匯報學生考勤情況。凡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準、超假未辦理續假手續者,應按曠課論處。對無故曠課的學生,要及時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十六條 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不參加學習者,請假期滿、逾期不歸或續假未獲批準者,經查明請假理由不真實者,均按曠課處理。
第十七條 教學計劃規定的課堂講授、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以及社會實踐、勞動、軍事訓練、團體活動等,都必須進行考勤。任課教師上課時應對學生進行考勤,考勤情況作為評定學生平時學習成績的組成部分。理論課程和實驗課程按教學計劃規定的學時計算。學生上課遲到、早退累計2次按曠課1學時計算。曠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章 學籍異動與信息變更
第十八條 學生學籍異動包括轉學、轉專業、休學、復學、保留學籍、退學、留級。原則上不予轉學。
第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學院批準,可以轉專業:
(一)學生在某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專長,轉專業后又利于學生的個體發展。
(二)學生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持二甲以上醫院檢查證明,確實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可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三)學生留級后或復學時原專業無后續班級的。
(四)機電學院五年一貫制高職、綜合評價高職學生不允許申請轉專業。
第二十條 學生轉學、轉專業,須經本人與家長(監護人)共同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十一條 轉學、轉專業應在每學期前辦理,學期中途不允許辦理。畢業年級的學生不允許轉專業??鐚I大類轉專業,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同一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二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學院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學院學習或者不適應學院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院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院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院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院。
第二十三條 凡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學院批準,可準予休學。
(一)學生因病持二甲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需停課治療者。
(二)學生因事或因病請假,一學期中累計時間超過學期總課時三分之一者。
(三)學生入學滿一年,年滿十六周歲,本人與家長(監護人)共同提出申請,經學院批準休學創業者。
第二十四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辦理繼續休學手續。休學累計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年。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學,休學期限與其服役期限相同。
第二十五條 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修養。休學期間,學院對其在外活動不承擔管理責任。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最后一學年一般不得申請休學。
第二十七條 休學創業的學生,其休學創業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確因創業需要而延長休學年限者,可提交申請及相關支撐材料,由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審核后,報分管副院長審批;
第二十八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應當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后按以下規定辦理復學手續:
(一)學生休學期滿后,一般應于開學前一個月向學院申請復學,經學院審查批準后,原則上隨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由系主任簽署意見、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審核,分管副院長審批,方可復學。
(三)因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將本人書面申請等交所在系,由系主任簽署意見、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審核,分管副院長審批,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四)應征入伍的學生復學憑退伍證明,到校辦理相關手續;
(五)學生休學期滿,應由學生本人于當前學期開學后前兩周提交復學申請,辦理復學手續。
第三十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經學院批準,可令其退學或準其退學:
(一)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后兩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二)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
(三)在校學習期間(含中斷學習時間)超過總學習年限的;
(四)經學院指定二級以上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麻風等嚴重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教學活動的;
(六)每學期開學三周未報到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七)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達到留級標準并有違紀情況的;
(八)在校期間,不達法定結婚年齡擅自結婚或生育的;
(九)因其它原因,經學院認定必須退學的;
(十)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 擬退學處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系提出處理意見并附支撐材料,報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審核后提交校務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審定。在對學生擬作出退學處理決定之前,學院應當告知學生擬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第三十二條 對決定退學處理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處理決定書,學生所在系直接送達。對于不在校者,可選擇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在學院網站、新聞媒體以公告等方式送達。并督促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有關手續并離校。無故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學院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不再出具任何證明。
第三十三條 學生對學院的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依據學生申訴的相關規定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從退學處分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由學生家長(監護人)簽字,經學生所在系研究同意,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審查,報分管副院長批準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五條 累計七門課程考核不及格者,學校給予留級處理。每學期學期末教務處會留級決定下發到系部,系部在收到通知后通知相關寫生按要求辦理留級手續,逾期2周不辦留級手續者學校將自動將學籍按留級處理。
第三十六條 信息變更,應當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填寫申請表學校審批完后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七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達到以下要求,應準予畢業,并由學院發給經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驗印的畢業證書。
(一)操行考核合格者。
(二)教育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合格者。
(三)崗位實習實習鑒定合格者。
(四)取得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者。
(五)學費結清者。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畢業時仍有部分課程不合格但未達到留級規定或其它畢業應滿足條件不達標者按結業處理,由學院發給結業證書。三年內,學業成績不合格的結業生可向學校申請返校補考,補考合格者可換發畢業證書。操行評定不合格的結業生,由學生所在單位或學生所在地行政組織對其作出操行評定。經學院認定合格后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自換發畢業證書時計算。超過三年未取得畢業資格者,不在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畢業證書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并監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印制學院頒發。證書遺失不能補辦。
第八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條 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學院執行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四十二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院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院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院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院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第四十四條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院應當予以注銷并報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五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院長簽發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委托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和加強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管理,幫助學院貧困家庭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教育公平,加快教學發展,根據上級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校學生。具體涉及學生資助工作業務的管理
第三條 學院成立由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院長任組長,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學院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資助有關政策和規定,制定和修改學院資助工作管理辦法,全面領導學院資助工作,審核、批準受資助的學生名單。
第四條 學院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學院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管理辦公室設在學院學生管理部門。
學院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根據學院資助管理辦法,積極、廣泛宣傳相關制度與政策,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的基礎上,使符合條件的學生得到資助。
系獎助學金工作小組設認定工作組和認定評議小組,分管系獎助學金的認定和評議工作。系獎助學金工作小組設在各系學生管理辦公室。
系認定工作組:系負責人任組長,學生管理人員、班主任等任工作組成員,負責獎助學金工作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
系認定評議小組:以年級為單位,學生管理人員任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任成員,負責獎助學金工作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
第二章 資助類型、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 國家資助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根據學院招收學生的層次和上級管理部門的不同,具體分為以下幾種資助:
(一)高職國家助學金(機電學院三年制統招及五年制后兩年高職)
1.資助對象:西安電力機械制造公司機電學院三年制在校一、二、三年級部分統招生及五年制高職階段一、二年級部分在校統招學生。
2.資助標準具體分為兩檔: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每生每學年3800元,一般困難的學生每生每學年2800元。
3.申請資助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簡樸。其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
(6)脫貧學生、脫貧不穩定戶學生及邊緣易致貧戶學生
(7)孤殘學生;
(8)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學生;
(9)少數民族家庭貧困學生;
(10)烈士子女;
(11)單親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2)農村絕對貧困家庭學生;
(13)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學生;
(14)因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5)其它(注明詳細原因)。
3.需提交資料(一式一份):
(1) 《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申請表》《陜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暨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高等教育)》
(2) 家庭戶口本首頁和本人頁的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要求統一復印在助學金申請表的背面);
(3) 符合申請條件的相關證件復印件(如:孤兒證、殘疾證、低保證等)。
(二)中職國家助學金(機電學院五年制前三年中職階段)
1.資助對象:西安電力機械制造公司機電學院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級部分學生。
2.資助標準具體分為兩檔: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每生每學年2500元,一般困難的學生每生每學年1500元。
特別困難,主要是指學生及其家庭沒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況下,以下類型應優先認定為特別困難:
⑴脫貧家庭學生、脫貧不穩定戶學生及邊緣易致貧戶學生;
⑵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養人員、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⑶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國家定期撫恤金的優撫對象、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等群里的子女;
⑷殘聯認定的殘疾人和殘疾人子女;
一般困難,主要是指學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間部分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國家資助政策補充。一般情況下,以下類型可認定為一般貧困:
⑴父母一方或雙方下崗(失業)的;
⑵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額醫療費用的;
⑶家庭因突發性變故造成人身及財產重大損失的;
⑷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災害的;
⑸父母離異導致家庭經濟收入明顯下降的;
⑹其它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3.需提交資料(一式一份):
(1)《陜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暨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中職教育)》;
(2)家庭戶口本首頁和本人頁的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要求統一復印在助學金申請表的背面);
(3)符合申請條件的相關證件復印件(如:孤兒證、殘疾證、低保證等)。
(三)西安技師學院國家助學金
1.資助對象:西安技師學院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級部分學生。
2.資助標準具體分為兩檔: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每生每學年2500元,一般困難的學生每生每學年1500元。
特別困難,主要是指學生及其家庭沒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況下,以下類型應優先認定為特別困難
(1)脫貧家庭學生、脫貧不穩定戶學生及邊緣易致貧戶學生;
(2)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養人員、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3)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國家定期撫恤金的優撫對象、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等群里的子女;
(4)殘聯認定的殘疾人和殘疾人子女;
一般困難,主要是指學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間部分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國家資助政策補充。一般情況下,以下類型可認定為一般貧困
(1)父母一方或雙方下崗(失業)的;
(2)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額醫療費用的;
(3)家庭因突發性變故造成人身及財產重大損失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災害的;
(5)父母離異導致家庭經濟收入明顯下降的;
(6)其它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4.需提交資料(一式一份):
(1)《陜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暨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
(2)家庭戶口本首頁和本人頁的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要求統一復印在申請表的背面);
(3)符合申請條件的相關證件復印件(如:孤兒證、殘疾證、低保證等)。
(四)中職國家免學費補助(機電學院五年制前三年中職階段)
1.資助對象:西安電力機械制造公司機電學院全日制在校一、二、三年級學生。
2.資助標準:每生每學年3600元。
3.申請資助條件:在校生中一、二、三年級所有農村戶口及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按在校城市戶口學生人數的15%確定。
4.需提交資料(一式一份):
(1)《陜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暨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中職教育)》 ;
(2)家庭戶口本首頁和本人頁的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要求統一復印在免學費申請表的背面);
(3)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提供與申請理由相關的證件復印件(如低保證、殘疾證、烈士證等)。
(五)西安技師學院免學費補助
1.資助對象:西安技師學院全日制在校一、二、三年級部分學生。
2.資助標準:高級工每生每學年3600元、中級工每生每學年2800元。
3.申請資助條件:在校生中一、二、三年級所有農村戶口及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按在校城市戶口學生人數的15%確定。(未經學校統一組織外出崗位實習的學生或未提供定崗實習協議的學生不予受理申報)
4.需提交資料(一式一份):
(1)《陜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暨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
(2)家庭戶口本首頁和本人頁的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要求統一復印在申請表的背面);
(3)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提供與申請理由相關的證件復印件(如低保證、殘疾證、烈士證等)。
(六)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學費補償
1.資助對象:西安電力機械制造公司機電學院全日制普通??茟ㄍ卯厴I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國家計劃內的普通專科或五年一貫制高職在讀生-五年制高職只補償后兩年)。成招生不享受學費補償。
2.補償資助標準:按其在校期間實際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每人每年5500元(學費不含住宿費和雜費)。
3.資助年限
(1)以學生提供的《入伍通知書》的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完成規定的修業年限,即為學費補償的年限。即入伍前讀完幾年級就補償幾年,完成一學期就補償一學期。(入伍前必須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學籍的相關手續)
例1:某學生大一讀了3年(留級2年),大一讀完后入伍,只補償1年。(入伍前辦理保留學籍手續)
例2:某??疲?年制),學生入伍前完成了2年學習,第三年崗位實習階段,未辦理保留學籍手續去當兵,第三年正常拿到了畢業證,即退役后沒有復學卻拿到了畢業證,只能補償前2年,與學生是否交了第三年學費無關。
例3:新生入伍,一律等退役復學后實行國家資助,與新生是否交了第一年學費無關(入伍前辦理保留入學資格的的手續)。
(1)退役復學后接續完成規定的剩余修業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減免的年限。
(2)五年制中高職連讀學生,在中職期間(前三年)入伍的,不予補償。
(3)應征入伍可以補報(比如:當年因入伍通知書下發時間較晚,學生未按時提供學費補償的相關資料,來年進行補報)。
4.需提交的資料
(1)畢業生以下材料各一份
①《應征入伍通知書》復印件;
②本人畢業證復印件;
③審核蓋章后《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Ⅰ》原件(申請學生通過全國征兵網在線填寫,打印、復印、手寫無效)。
(2)在校生以下材料各一份
①《應征入伍通知書》復印件;
②本人學生證復印件;
③審核蓋章后的《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Ⅰ》原件(申請學生通過全國征兵網在線填寫,打印、復印、手寫無效)。
(3)退役復學學生以下材料各一份
①《退出現役證書》復印件;
②本人重新入學的學生證復印件;
③審核蓋章后的《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Ⅱ》原件(申請學生通過全國征兵網在線填寫,打印、復印、手寫無效)。
第六條 同類國家資助不可重復享受。
第七條 不能或不優先享受國家資助的詳細情況,參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
第三章 困難學生的認定及評審
第八條 機電學院資助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每學期進行動態調整;技師學院資助按照學期申請和評審。
第九條 政府下達國家資助財政預算和資助名額后,學院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需及時向全體學生公布相關信息,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學生申報、進行評審,具體工作程序參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
第十條 國家資助實行??顚S茫瑢ず怂?。
第十一條 公示
符合申報資助條件的學生,應在每年的9月份由本人提出申請,在班級中進行民主評議;系部對各班上報的資助名單進行審核,并在全系范圍內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后將資助名單及資料交學院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組織復核、匯總,并再次在全院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學生如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院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提出異議,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應在3個工作日內及時予以答復。如無異議,上報學院審定。審定后,學院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將學生的申報名單上報上級管理部門進行批復。
第十二條學生認定及申請的紙質版資助資料由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負責整理、歸檔。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院長院長簽發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院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和加強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管理,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體現社會、國家、學院對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并結合學院實際,制訂此細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有籍在校學生。具體涉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業務的管理。
第三條 定義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在校學生。
第四條 特別說明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應依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采取民主評議和學院評定相結合的辦法。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五條 學院學生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并監督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六條 學院學生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設在學院學生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七條 各系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系主任為組長,系部學生管理人員、班主任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本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第八條 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組長,班干部、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本班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根據班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3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班級范圍內公示。
第九條 系部資助工作負責人、班主任是認定工作的主要責任主體,應明確崗位職責,建立問責機制。
第三章 認定范圍與條件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和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
第十一條 學生本人或學院能夠證明學生難以支付學習費用、學生基本生活費用低于學院所在地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學院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且有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
(一)父母一方或雙方下崗(失業)的;
(二)家庭成員中有兩個以上正接受非義務教育的;
(三)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額醫療費用的;
(四)家庭因突發性變故造成人身及財產重大損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災害的;
(六)父母離異導致家庭經濟收入明顯下降的;
(七)其它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優先認定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
(一)脫貧不穩定戶學生、邊緣易致貧戶學生;
(二)農村低保家庭學生;
(三)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四)孤殘學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七)其它無經濟來源支持正常學習的學生。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一)學生(或監護人)不提出,或不按規定,不按時間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
(二)學生(或監護人)提供相關資料不真實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學院學生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學生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系部認定工作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學校在每年開學前,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陜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暨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相關資助政策宣傳材料。
(二)個人申請:由個人以書面形式向班級提出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并按要求提出認定申請,學生應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三)班級評議:各班根據學生提交《申請表》,結合學生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綜合認定。班級按照本細則召開專題班會,對提出申請的學生進行評議。對個別確有特殊原因,不便在評議會上介紹的,可直接向班主任說明情況,由班主任參照其他學生基本情況,確定后向全班同學進行通報,并按照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劃分認定等級,并將最終結果上報系部,同時上交學生個人的申請材料。
(四)系部認定:將各班提交的貧困生資料進行認定,認定內容主要是對班級的總人數、申請人家庭情況的真實性、個人其他情況以及各班級在操作過程中的規范性進行核實,保證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五)系部公示:系部認定通過后,將家庭困難學生名單在系部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系部提出質疑,系部應在3個工作日內及時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六)學院審核:學院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各系部提交的貧困生資料進行匯總審核,并組織各系資助管理人員進行資格認定,審核通過后將最終名單在報學院進行審定。審定后,獎助學金管理管理辦公室在全院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檔案,并錄入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系統中。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學院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和系部認定工作組接受對認定工作的投訴,并認真核實情況,及時回復處理意見。學院和系部每學年將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院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在其檔案中記載不誠信記錄。
第十六條 學院加大力度對資助政策進行宣傳 ,同時,提高資助政策及執行情況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做到“四公開”:所有資助項目公開,所有申請條件公開,所有評審過程公開,所有資助結果公開。
第十七條 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引導學生如實提供家庭經濟困難情況,既不應隱而不報,更不能夸大虛報,并隨時告知學院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同時,引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積極受助,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榮辱觀,正確面對眼前存在的困難,引導他們積極主動地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院長簽發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辦法委托學院學生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學生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貧困學生減免、緩交學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和加強學院貧困學生管理,保證部分確因家庭經濟困難,不能交納全部學費或不能按期足額繳納學費的學生能夠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校貧困學生減免、緩交學費的管理。
第三條 減免、緩交學費的對象
(一)減免學費的對象
減免學費的對象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孤兒、烈士子女、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優撫家庭子女、享受城鎮低保家庭子女及突遭不幸的在校學生。原則上享受國家免學費(直免)及助學金資助的學生,不再享受學院的減免學費資助。
(二)緩交學費的對象
緩交學費的對象為達不到減免學費要求,但家庭經濟確有困難或暫時困難的在校學生。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四條 學院學生獎助學金工作小組負責貧困學生減免、緩交學費工作的領導與統籌安排,并對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的減免、緩交學費學生情況進行審批。
第五條 學院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減免、緩交學費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辦公室設在學生管理服務中心部門,負責常規業務的管理,主要負責:
(一)對系報送的減免、緩交學費學生申請進行審核、匯總,報送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二)將獲批的學院減免、緩交學費學生匯總表報送學院財務處作為依據,將申請材料返回系作為學生減免、緩交學費的憑證。
第六條 學院各系及學生管理服務中心是減免、緩交學費業務的具體管理部門,主要負責:
(一)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負責一年級新生減免、緩交學費業務的申請審批等業務的辦理;
(二)學院各系負責一年級新生以外在校學生減免、緩交學費的申請審核、匯總,并向學院助獎學金辦公室報批。通知獲批的減免、緩交學費學生按規定辦理學費繳納。
第七條 減免、緩交學費的條件如下:
(一)未享受國家免學費及助學金資助,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可以申請學院減免學費資助:
1.孤殘學生;
2.父母喪失勞動能力的學生;
3.少數民族貧困學生;
4.烈士子女;
5.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
6.絕對貧困和低收入家庭的學生;
7.因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8.享受國家資助后因家庭經濟困難仍無法堅持學業的學生。
(二)緩交學費的條件
同減免學費條件,或達不到減免學費規定條件,但家庭經濟確有困難或暫時困難可以申請緩交學費。
第三章 減免、緩交學費的額度及控制比例
第八條 對減免、緩交學費的額度及比例控制如下:
(一)減免學費的額度及控制比例
1.額度:高級工大專班(含預備技師班)的學生全學年最高可減免800元學費,中級工學生全學年最高可減免500元學費;
2.控制比例:原則上應控制在各班學生總數的5%以內。
(二)緩交學費的方式及控制比例
1.緩交學費采取分期交納學費的方式,其比例原則上控制在各班學生總數的5%以內;
2.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減免學費和分期繳納學費;
3.減免、緩交額度及比例超過上述規定時,由學院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報告,經學院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條 減免學費、緩交學費的申評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具體時間及程序如下:
(一)申報與初審階段(新生開學第一周)
1.一年級新生
(1)一年級新生報名時,需要減免學費或緩交學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招生部門審核、匯總,經學院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同意后,填寫《貧困學生減免學費(分期交學費)申請表(一年級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2)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對申請表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減免學費條件的,由學生管理服務中心主任簽署意見,報分管副院長批準;
2.二年級以上在校學生
(1)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時,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各系在對申請學生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的基礎上,組織學生填寫《貧困學生減免學費(分期交學費)申請表(二年級用)》。
3.企業崗位實習學生
(1)企業崗位實習辦理離校手續前,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2)各系在對申請學生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的基礎上,組織學生填寫《貧困學生減免學費(分期交學費)申請表(三年級用)》。
(二)匯總上報階段(新生開學第二周)
1.招生部門、各系按照比例要求分別確定一、二年級減免學費和緩交學費的學生,編制《貧困學生減免學費匯總表》、《貧困學生分期交學費匯總表》連同《貧困學生減免學費(分期交學費)申請表》及相應證明材料,一并報學院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
2.學院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審核上報材料,匯總編制學院《貧困學生減免學費匯總表》、《貧困學生分期交學費匯總表》,上報學院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
(三)學院評審階段(新生開學第三周)
1.學院召開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核并確定減免、緩交學費的學生名單;
2.學院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將最終確定的減免、緩交學費的學生名單及資料返回至各系,并通知學生。
(四)繳納學費階段(新生開學第四周)
1.享受減免、緩交學費待遇的學生到財務處繳納學費;
2.減免學費的學生,繳納減免后的學費總額;
3.分期交學費的學生,繳納一個學期的學費;
4.同時申請減免學費和緩交學費的學生,第一學期,繳納本學期學費減去減免金額后的余額,第二學期繳納本學期全額學費;
5.對于再次辦理緩交學費的學生系要落實學生之前該繳納的學費是否已清,如未清需繳納之前所欠學費,才能辦理后續緩交手續,否則不予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本辦法自院長簽發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本辦法委托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學生獎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和加強學院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培養新時期知識性技能型人才,為學生創建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規范管理、依法治校,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院學生行為準則》以及《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等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學院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學院各類有籍在校的學生。具體涉及學生獎懲業務的管理。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三條 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學生獎懲業務的歸口管理,主要負責:
(一)根據系報送的學生違紀處理處分意見、解除與撤銷意見等,按規定程序做出處理決定。按程序及要求處理學生申訴事宜;
(二)組織院級以上各類先進的評比及學院先進班集體、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的選評審核、獎勵發放工作。
第四條 學院各系主要負責學生獎懲工作具體實施:
(一)負責系先進班集體、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等先進評比工作的材料準備、推薦、通報表揚、獎勵發放等工作;
(二)負責對本系學生違紀問題進行調查,并提出初步處理處分意見;對違紀學生進行轉化教育,負責學生處分解除、撤銷的申報工作;對學生違紀處分決定及解除、撤銷決定進行送達。
第三章 學生的表彰、獎勵
第五條 本辦法獎勵的對象為德、智、體、美、 勞全面發展的學生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創新實踐、科技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
第六條 表彰、獎勵的種類
(一)個人獎
1.三好學生:每學年評比一次;
2.優秀學生干部:每學年評比一次。
(二)集體獎
1.先進班集體:每學年評比一次;
2.其他表現突出的集體或個人,可參考上述獎項,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表彰獎勵。
第七條 表彰、獎勵的方式
(一)授予榮譽稱號;
(二)通報表揚;
(三)頒發證書;
(四)頒發獎品或獎金。
第八條 凡對國家、社會、學院做出特殊貢獻或贏得榮譽的集體或個人,學院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表彰獎勵。
第九條 表彰、獎勵的條件和辦法
(一)三好學生的主要條件
1.思想品德好。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參加健康有益活動。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關心集體,敢于向不良現象做斗爭。模范遵守學生守則及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且操行成績在85分以上者;
2.學習好。學習目的明確,態度端正,刻苦學習。理論、實習各科成績總評良好,無不及格課程,總評成績75分以上者;
3.身體好。堅持體育鍛煉,認真上好體育課,講究衛生。
(二)三好學生的評比辦法和時間
1.三好學生的評選,按照上述條件由班級民主評議,由班主任填寫《三好學生登記表》,系初審,提交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審定、公示后,報學院批準。
2.三好學生一般按照學生在冊人數的10%評選(按實際人數四舍五入計算)。
3.三好學生每學年三月份進行評選。
(三)優秀學生干部條件(優秀班干部、優秀學生會干部)
1.基本符合三好學生條件。
2.關心集體,工作積極主動,具有開拓精神,在自己負責的工作中成績顯著。
(四)優秀學生干部評比辦法和時間
1.優秀學生干部的評選,按照上述條件由班級和學生會民主提名評選,選出名單在征得班主任同意后,由班主任填寫優秀學生干部登記表,系初審,提交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審定、公示后,報學院院長辦公會批準;
2.優秀班干部按照每班一人評選,優秀學生會干部按照學生會干部人數的10%—15%評選;
3.優秀學生干部每學年三月份進行評選。
(五)先進班集體評比條件
1.有一個強有力的班委會和團支部(若設立)。班、團干部能密切配合,帶頭學習政治和文化科學知識。模范遵守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具有批評與自我批評的精神,堅持原則、抑制和反對不正之風,具有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配合班主任和學院搞好各項工作;
2.有一個良好的班風。全班保持勤奮學習,遵守紀律、 熱愛勞動、愛護公物、助人為樂、勤儉節約、講文明、懂禮貌的新風尚。同學間互相尊重、班級間團結互助、全年無重大事故、出勤率在95%以上;
3.在各項活動中成績顯著、班級衛生好,在文娛、體育、衛生、紀律等各項工作的評比中成績優異。在年級和學院的各項活動中起到了促進作用。
(六)先進班集體評比辦法
1.由各班級按條件寫總結材料,報系初審后,報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匯總、審核、公示后,分管副院長審批。
2.各系按照每個年級10%的比例,中職班和大專班分別評選。
3.先進班集體每年三月份進行評選。
第四章 學生的違紀處理
第一節 學生違紀處分種類、處理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中的違紀行為,是指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公安等司法機關處罰(包括治安管理處罰、勞動教養、觸犯刑法等)或者違反學院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學院對違紀學生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院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十二條 學生應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各項規定制度,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院紀律行為的學生,學院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學院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五種。
(一)警告處分用于初犯、偶犯和情節較輕者;
(二)嚴重警告,一般適用于情節雖然輕,造成一定不良影響者;
(三)記過,一般適用于情節較為嚴重,造成不良影響者;
(四)留校察看,一般適用于情節嚴重,有較大不良影響,但能積極認錯悔改者;
(五)開除學籍,一般適用于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或受公安機關及刑事處理者。
違紀情節特別輕微,經批評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院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畢業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自接到開除學籍處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離校。
第十五條 受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系負責考察。
第十六條 凡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門處理者,視其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策劃、組織和煽動滋事,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破壞學院安定團結,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教育后尚能認識錯誤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如不能認識自己的錯誤,交司法機關或相關部門處理,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者,如情節較輕,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造成一定影響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毆打或結伙毆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在校內外造成一定影響者,根據情節分別給予以下不同處分:
1.對知情不報,故意隱瞞事實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因言語粗魯,造成事端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雖未動手打人,但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擴大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3.對尋釁滋事、挑起事端者,栽贓、陷害、誘騙他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4.動手打人,情節較輕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態度極壞、不主動承認錯誤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結伙斗毆,為首者、主要人物或策劃者,均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召集校外人員到校內打架,策劃和組織者一律開除學籍。主動交代,且能揭發他人,有助于查清事實、分清責任者,可以從輕處理。
凡參與打架事件者,班主任應通知家長領回當事人,家長應協助學院進行教育,屢犯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有偷竊、敲詐等行為者,根據情節給予如下處分:
1.有偷竊行為,情節較輕且認錯態度較好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拒不承認錯誤和屢犯者,在事實查清后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在校敲詐或明借暗詐同學財物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對于不當得利拒不退還著者,酌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4.對于翻越學院圍墻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特殊時期翻越學院圍墻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私自亂接電源、使用違規電器、破壞學院各類設備、消防設施及公私財物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并加倍賠償經濟損失。危害嚴重,構成犯罪者,上報公安部門處理。對非故意破壞公物但造成較大損失者,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并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七)學生不得從事非法的社會、政治、宗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組織、策劃或參與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學校管理秩序、從事破壞安定團結活動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張貼、投遞、散發大小字報、反動傳單,以及通過網絡等其他途徑散布反動言論,混淆視聽,制造混亂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租售、傳播、復制、販賣、制作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在學校內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6.違反學生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成立未經批準的學生團體并開展活動,或以合法學生團體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其他違反學生團體管理規定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7.泄露國家秘密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8.進行其他非法社會、政治、宗教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八)以各種非法手段占有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財物者,除如數償還和按公安機關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1.初次盜竊公私財物的,作案價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作案價值超過200元,不滿500元者,給予記過處分;作案價值超過500元,不滿1000元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作案價值達到1000元及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第二次盜竊公私財物的,作案價值與初次盜竊作案價值累計不滿1000元或有詐騙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作案價值累計達到1000元及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第三次盜竊(不論作案價值)或有搶劫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的,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5.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進行掩蓋、窩贓、銷贓等,按作案者論處。
(九)對涉及賭博行為者給予以下處分:
1.以現金和其它財物參與賭博或為之提供條件,屬于初犯且認識態度較好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參與賭博或為首聚賭、各類不良貸款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在校內收看、復制、傳播封建迷信、淫穢物品,初犯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屢教不改者加重處分。學生不得從事或參與有損學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的活動,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1.在校內公共場所男女交往行為不文明,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在教室、圖書館、運動場、會場、食堂等校內公共場所有言行或著裝等不文明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3.故意損壞館藏圖書或以舊換新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4.侮辱、調戲、玩弄、滋擾、誹謗、誣陷或恐嚇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他人不能正常學習、生活等后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他人傷亡等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因學習成績評定、就業、評獎、資助、處分等原因,對有關人員尋釁報復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6.組織或參與吸毒、賣淫、嫖娼的,以及為吸毒、賣淫、嫖娼提供條件,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7.其他有損學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的行為,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一)利用網絡違法違紀者,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1.利用網絡發布或傳播虛假信息,侮辱、誹謗他人,散布他人隱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2.利用網絡發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3.利用網絡制作、下載、復制、查閱、散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煽動民族仇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迷信,宣傳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信息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利用網絡進行詐騙、賭博、盜取網絡有價資源、盜用他人賬號、竊取他人郵件、售賣個人信息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5.未經批準,在學校內私自連接集線器、交換機等設備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6.故意制作或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7.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8.非法侵入或破壞移動通訊網絡系統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9.進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網絡違紀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二)違反本規定和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侵犯他人權利,妨礙教職工工作者,均給予記過以下處分,并賠償經濟損失;嚴重者直至開除學籍,其中主要指:
1.在校內抽煙、酗酒、聚眾鬧事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給予通報批評并轉為試讀生,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2.非法攜帶、持有匕首、三棱刀、彈簧刀等管制刀具者,除沒收非法物品外,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3.惡意撥打“119”“110”“120”等特種服務電話以及學校值班電話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4.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拒絕、阻礙學校教師、管理人員及學生干部依校規、校紀和其它相關規定進行教育管理工作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對于情節特別惡劣或挑頭鬧事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用暴力或惡語擾亂、威脅教職工進行正常工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毆打老師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6.對教師評定成績、決定升留級、學院就業推薦等工作尋釁滋事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7.隱匿、毀棄、私拆他人信件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8.私自涂改、偽造證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三)對遲到、早退、曠課的處理
1.遲到或早退2次,按曠課1課時處理;無故不上早、晚自習分別按曠課0.5課時、2課時處理。
2.在一學期內,累計曠課18課時者,給予開具警示單或口頭警告;累計曠課30課時者,給予警告處分;累計曠課每增加18課時者,分別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班主任發現曠課、遲到、早退行為者,應及時對學生本人進行批評教育,通報系學生管理人員和學生家長,其行為尚未達到處分標準時,各系、班主任應及時采用下警示單或通報批評等方式給予教育。
(十四)對考試作弊行為的處理
學生考試作弊,一經發現即公布該門課程記為零分。作弊學生必須寫出書面檢查,并根據情節輕重及認錯態度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五)對不誠信行為的處理
學生在校期間,應按規定及時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如出現不誠信行為,班主任應及時對學生本人進行批評教育,規勸學生改正。對堅持不予以改正的學生,依據情節嚴重程度,作出取消獎助學金評定資格或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的處理。
(十六)學生在公寓區內出現的違紀行為,參照《學生宿舍管理辦法》處理。
(十七)其它不正當行為者給予以下處理:
1.在校期間,不遵守作息制度,對他人學習、生活造成不良影響且不聽勸告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未經管理人員許可,私自進入學生宿舍,干擾他人生活、作息,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節 處分決定的權限及程序
第十七條 各系、教務處及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可以分別提出學生違紀處理的建議,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審核,經分管副院長審批后發文、公示。
與學生有利害關系或者直接涉及違紀事件的當事人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學生違反第十六條行為,由學生所在系調查、取證,并向學生管理服務中心提出處理建議,由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負責處理。
(一)學生違反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學院學生公寓科負責調查、取證,并向學生管理服務中心提出處理建議;
(二)學生違反社團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學院團委負責調查、取證,并向學生管理服務中心提出處理建議;
(三)學生違反法律法規或犯罪的,由學生管理服務中心會同學生所在系依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提出處理建議;
(四)學生其他違紀行為由學生所在系會同相關部門調查、取證,并向學生管理服務中心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九條 發現學生違紀后,由專門人員組成調查小組(成員不少于2人),采取合法、正當的方式查明事實,收集證據,并作調查記錄。
第二十條 下列各項證據,經過查證核實后,可以作為處分違紀學生的依據: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的陳述;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八)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鑒定性結論。
第二十一條 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擬處分學生調查所認定的其違紀事實、擬給處分、處分依據,告知擬處分學生其應享有的權利,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并認真做好記錄。擬處分學生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記錄上簽字;拒絕簽字的,由記錄人寫出文字說明。
第二十二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提交院務會或分管副院長組織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三條 學院對受處分學生出具處分決定書。
第二十四條 處分決定書由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起草,加蓋公章后下發。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 處分決定書應當在學生所在系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該系送達受處分學生本人,并由其在回執上簽字。如學生本人拒絕簽字,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由送達人在回執上說明拒絕簽字的情況,并由在場的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被開除學籍的學生不予再次錄取、注冊。
若受處分學生收到處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除外)辦理后續手續,拒不辦理或不按規定時間辦理者按照更高一級進行處分。
若受處分學生未在學院,由學生所在系以掛號信形式將處分決定書按違紀學生提供的地址郵寄給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則在回執上做好記錄,并由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若受處分學生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學院指定的公告欄上張貼公告,或者在學院指定的網站或新聞媒體上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學院工作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公告送達的過程,并由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第二十六條 學院對學生的處分自處分決定做出之日起生效;處分后續工作中與受處分學生權益直接相關的,應當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 處分期限屆滿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學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解除處分的申請書,該系接到學生解除處分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結合學生處分期間的現實表現,通過會議研究后,將結果報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在收到學生所在系的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權限和程序,制作解除處分通知書,并送達學生所在系,該系自收到解除處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送達學生本人。
第二十八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學生申訴事宜。
第二十九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學院處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按照本辦法申訴處理的規定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未提出書面申訴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訴。
第三十條學生違紀處分的有關材料,原始材料由處分意見報送部門管理,處分決定書、送達回執、解除處分通知書等統一由學生管理服務中心整理、存檔。
第三節 處分的解除
第三十一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按照學生違紀情節設置6到12個月期限。警告處分期限一般為6個月,嚴重警告處分期限一般為8個月,記過處分期限一般為10個月,留校察看期限一般為12個月。處分決定日期至畢業日期不足6個月的,以實際處分決定日期至畢業日期為解除期限。
處分期限屆滿,按學院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應經常向班主任或本系學管老師匯報思想情況,每周按時參加本系組織的違紀學生轉化教育學習。每月至少寫一次結合本月主題班會內容的思想匯報,主要匯報自己近期思想認識及表現,班主任評定后交系學生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三條 處分解除程序
(一)處分解除期限到達,由違紀處分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違紀處分解除申請表》,班主任、系學管人員、系負責人審核后報送至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審批;
(二)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下發文件至系并公示;
(三)班主任向全班學生宣布解除處分的決定并送達學生本人;
(四)學生在處分期間再次發生違紀行為,按較高處分種類升級重新處分,處分期限重新計算,直到開除學籍;
(五)受記過以上處分,畢業時仍未正常解除的學生,按操行不合格處理,不予畢業;
(六)系可根據處分學生的實際表現,提出對受學生處分提前或延遲解除的意見,提前或延遲不得超過一個月。延遲期滿,受處分學生若無其它違紀行為發生,應當予以解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不能申報獎學金、表彰及學院的相關資助。
第四節 學生的申訴
第三十五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分管副院長,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及教務處、黨群紀檢處負責人,學管人員代表、學生代表、院辦負責法律事務人員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第三十六條 學生對學院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院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做出結論的,經分管副院長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院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做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學生工作管理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院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九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院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十條 學生認為學院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院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學院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第五章 試讀生管理
第四十一條 凡在校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轉為試讀生:
(一)因違紀受學院紀律處分者;
(二)在班級德育量化考核中,操行分數低于60分者;
(三)在一學期內,課程考核不及格,經補考后仍有三門課程不及格者;
雖沒有受學院紀律處分,但所犯錯誤在校內仍有一定影響的學生,違反下述情況之一者由各系報送處理意見,經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審核、批準,公布試讀生名單。
1.多次違犯校紀校規,具有一定不良影響,不夠違紀規定處理者;
2.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18課時、不足30課時;
3.參與打架斗毆或破壞公物,造成一定影響者;
4.宿舍不疊被子內務臟亂,一周累計2次,一月累計4次者;
5.上課期間玩弄手機,一周累計2次,一月累計4次者;
6.夜不歸宿累一個月累計2次,一學期累計4次者;
7.從宿舍向外拋撒雜物、校內酗酒、校內抽煙,一經發現者;
8.發型、著裝不文明,不符合學生文明規范并屢教不改者。
第四十二條 試讀手續的辦理
(一)受違紀處分的學生直接轉為試讀生。因其它違紀應當給予試讀處理的,由系向學生管理服務中心提交《學生試讀處理意見表》,經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審批同意后,系通知并送達學生本人;
(二)受試讀處理的學生持《學生試讀處理意見表》或《學生違紀處理處分決定書》(復印件),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到學生管理服務中心領取《試讀生日常表現記錄本》,同時交納試讀教育費。
第四十三條 試讀生在轉化教育期限的規定和教育
(一)因違紀處分轉為試讀生的,試讀期限與處分期限相同。其它類型的試讀生,試讀期限為4個月;
(二)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試讀期限內經教育仍不改正者,開除學籍。其它類型的試讀生期限內經教育仍不改正者,試讀期延長至12個月,仍不改正開除學籍;
(三)對轉為試讀生的學生,各系學生管理辦公室根據學院學生工作管理部門下發的《違紀學生紀律教育工作安排》制定出本部門的違紀生培訓計劃,各系違紀生培訓計劃必須于開學后一周內報學生管理服務中心。每周進行一次集中教育,同時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教育活動補充,要求做好各種教育記錄,以備學院檢查;
(四)針對不同情況的試讀生可采取多種多樣的教育形式。
第四十四條 試讀費的收取
凡轉為試讀生的學生,每次收取一定的試讀教育費,用于系及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專門組織、開展違紀生轉化教育支出。試讀費由系要求學生前往學生管理服務中心登記、繳納,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及時向系反饋費用收繳情況。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三、四項未受學院紀律處分轉為試讀生的,每次收取100元試讀教育費;試讀本重新購買每本20元。
(二)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因違紀受學院紀律處分轉為試讀生的,按處分不同每次收取試讀教育費:警告處分150元,嚴重警告處分200元,記過處分250元,留校察看處分300元。
第四十五條 試讀解除的條件
學生在試讀期間,應經常向班主任或本系學生管理老師匯報思想情況和改正錯誤的情況,每周按時參加由本系學生管理服務中心組織的違紀學生轉化教育學習班。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解除試讀生身份:
(一)試讀期限已屆滿;
(二)按時參加違紀學生轉化教育課,且在試讀期間無不良記錄者;或課程成績考核合格;
(三)班主任、任課老師、系學管人員評定為表現優良者;
(四)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的試讀生才能辦理試讀生轉正解除手續,具體考核由各系學生管理人員負責,學生管理服務中心核查。
第四十六條 試讀解除的程序
因紀律處分轉為試讀的,試讀期滿隨同處分一并解除;其它類型的試讀生,須由學生本人填寫《學生試讀解除申請表》,經班主任、系學管人員、系負責人審核后報送至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審批,由系送達學生本人解除試讀。
對未按期解除試讀生身份的學生,按不合格生對待不予畢業。
第四十七條 學生在試讀期間,學籍正常保留,不能申報獎學金及學院相關助學金等資助政策,不予評優評先。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院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院長簽發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委托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一、獎學金類別及評定條件
獎學金分為學院獎學金、專項獎學金、國家中職獎學金。
專項獎學金有分西電勵志、勵學、豪特電器等多項專項獎學金。
(一)學院獎學金評定條件
1.根據學生學期末理論課考試、實習課考試和操行成績,決定獎學金等級。
2.各項成績計算方法采用百分制,計算比例為:理論、實習成績各占35%,操行成績占30%;無實習班級,理論成績占70%,操行成績占30%;無理論課班級,實習成績占70%,操行成績占30%。
3.按照上述比例確定每班學習成績排列名次,30人以下(含30人)班級獎勵前2名,30—50人(含50人)班級獎勵前3名,50人以上班級獎勵前4名(三等獎2名)。
4.綜合班獲獎學生人數按各專業實際人數比例計算。
(二)專項獎學金評定條件
1.正式在冊的二年級以上學生,熱愛社會主義國家、擁護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高等學院學生行為規范》和校規校紀;
2.申請西電勵志、勵學、豪特電器3類專項獎學金必須是在校二年級及二年級以上學生,(原則上每生在校期間只能評選一次),并滿足該項獎學金的評選條件和其他要求;
(三)國家獎學金評定條件
根據每年上級部門文件要求開展評定工作。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享受獎學金
1.期末課程考核不合格者或操行不合格者;
2.試讀生和受學院紀律處分未解除者;
3.嚴重擾亂教育教學秩序者。
二、 獎學金金額
1.學院獎學金(按學期評定):一等獎:500元/學期;二等獎:300元;三等獎:100元。
2.專項獎學金(按年度評定):
(1)西電勵志獎學金:3000元/人,評選3人;
(2)勵學獎學金:1000元/人,評選不超過20人;
(3)豪特電器獎學金:一等獎:2000元/人,2名;二等獎:1000元/人,4名;三等獎:800人/人,6名。
3.國家中職獎學金(按年度評定):6000元/人,由上級核定。
三、獎學金評定
1.學院獎學金每學期放假前班主任根據本學期理論、實習、操行成績比例,計算總成績,按條件評定獎學金等級,下學期開學后填寫個人《獎學金申報表》和《獎學金匯總表》,系初審后,報學院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匯總、審核、公示后,學院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2.專項獎學金每年的5月,學院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按照各專項獎學金簽訂的協議,對學生申報、學院初評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后在校內公示3天,如無異議方可生效。
四、 獎學金發放辦法
學院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將名單報財務處,各系指定專人到財務處領取獎學金,在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領取證書,統一發放;
五、具體依照《學院獎學金評定辦法》《專項獎學金管理辦法》執行。
學生意外保險的辦理和理賠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和加強學院學生意外保險辦理和理賠管理,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對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實施的監督管理要求,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具有學院全日制學籍的各類所有在校生。具體涉及學生意外保險和理賠規程業務的管理。
第二章職責與權限
第三條 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學生意外保險和理賠業務的歸口管理,主要負責:學生意外保險和理賠業務辦理。
第四條 學院財務處是意外傷害保險費用收取業務的管理部門。
第三章 學生意外保險的辦理和理賠規程
第五條 學生入校后在財務處繳納意外傷害保險費用,每年9月(技師學院春季生為每年3月)由學生管理服務中心統一在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
第六條 辦理保險具體要求及理賠程序:
(一)學生發生重大事故或重大疾病需要治療的,應立即向保險公司和學院系及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報案,普通意外或疾病可在治療結束后提交理賠資料;
如學生發生身故案件,當事人家屬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學院系、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報案,并即刻撥打投保公司報案電話機進行報案,通知投保公司工作人員;
(二)學生應到保險公司指定醫院(二甲及以上)診治,非定點醫院的醫療費用一律不予承擔。學生需要轉院治療的必須經過定點醫院主治醫師同意,自行轉院的保險公司不予承擔相關醫療費用;
(三)學生在治療結束后一周內,本人或家長向系學生管理辦公室提交相關資料,由學生管理服務中心統一交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四)材料經保險公司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七條 學生在提出理賠申請時,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意外理賠所需資料:
1.理賠給付申請書:申請人簽字處簽字,信息寫全,手機號留手機號,日期不寫,如年齡未滿18周歲,由其監護人申請,留存監護人身份證復印件,賬戶復印件,關系證明,關系證明可提供戶口本,戶主一頁,監護人一頁,學生名字一頁;
2.申請人或者監護人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卡復印件,學生證復印件;
3.如報銷門診,提供門診發票,門診病例,檢查報告單,處方,診斷證明,診斷證明蓋章(如多次看門診,病例需寫清楚門診時間);
4.如報銷住院,提供住院發票原件,住院明細匯總清單,診斷證明蓋章,合療或者醫保報銷分割單,病例;
5.意外門診或者住院金額3000以上要提供意外事故證明,學院蓋章;如是3000元以下由學生手寫意外事故證明即可,請寫明時間、地點、事故發生經過等內容;
6.醫院要求:二級及二級以上公立醫院,如是意外可為一級醫院或社區,但只賠付意外前3天費用。
在此要注意發票日期,病例住院日期和合療報銷票據日期一致。
(二)疾病理賠所需資料:
1.理賠給付申請書:申請人簽字處簽字,信息寫全,手機號留手機號,日期不寫,如年齡未滿18周歲,由其監護人申請,留存監護人身份證復印件,賬戶復印件,關系證明,關系證明可提供戶口本,戶主一頁,監護人一頁,學生名字一頁;
2.申請人或者監護人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卡復印件,學生證復印件;
3.住院發票原件,住院明細匯總清單,診斷證明蓋章,合療或者醫保報銷分割單,病例;
4.醫院要求:二級及二級以上公立醫院。
在此要注意發票日期,住院日期和合療報銷票據日期一致。
(三)身故理賠所需資料:
1.理賠給付申請書
申請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法定為父母、配偶、子女),留存學生父母2人身份證復印件,1人賬戶復印件,關系證明,關系證明可提供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2.轉賬授權書(保險公司提供模板);
3.關系證明(保險公司提供模板);
4.死亡證明復印件;
5.戶口注銷證明復印件;
6.病例,搶救記錄等;
7.火化證復印件,如土葬提供土葬證明;
8.意外身故提供意外事故證明,蓋章。
第八條 理賠遞交資料時間:學生或家長應當在每月15日前向所屬系學生管理人員遞交資料,并與系一同及時報送學生管理服務中心。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自院長簽發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本辦法委托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解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規范和加強西安技師學院(以下簡稱“學院”)學生檔案管理,保證檔案資料完整和安全,為學院提供可靠依據,根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學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學院在冊學生。具體涉及學生檔案業務的管理。
第三條 特別說明
學院和學生工作有關的部門都必須重視學生檔案管理工作,各部門有責任協助學生管理部門做好由其形成的應歸入學生檔案的資料收集、整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四條 學院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負責檔案的檢查、歸檔、發放工作。
(一)在校學生檔案資料的日常管理、在校信息的記載由班主任負責。
(二)下廠實習后學生檔案資料由系部統一收繳按要求移交學生管理服務中心。
(三)畢業生檔案統一由學生管理服務中心管理。
第五條 學院學生管理服務中心是學生檔案業務的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檔案日常管理的檢查、監督。
第三章 學生檔案的組成
第六條 分類
根據招收學生層次和發證機關的不同,學生檔案分為以下兩類:
(一)西安電力機械制造公司機電學院檔案;
(二)西安技師學院檔案。
第七條 組成
學生檔案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一)原學院檔案:初中或高中階段的學籍檔案(學生自愿);
(二)在校期間檔案:錄取通知書、政審表、體檢表、軍訓登記表、學籍登記表、畢業生登記表、成績單、技能鑒定表、操行評分表、異動申請表、各種獎勵申請表。
第四章 歸檔要求
第八條 材料
由于學院實行雙證書制,大專生有兩套檔案:機電學院學生檔案和技師學院學生檔案。
(一)機電學院統招高職學生檔案中含:
1.入校前檔案(高中檔案,采取自愿);
2.機電學院錄取通知書;
3.普通高校新生登記表;
4.機電學院學籍登記表;
5.機電學院畢業生登記表;
6.成績單;
7.畢業生檔案轉遞單;
8.獎懲等其它應當入檔的材料。
(二)機電學院成招學生檔案中含:
1.入校前檔案(高中、職專、技校檔案,采取自愿);
2.機電學院錄取通知書;
3.成人高校新生登記表;
4.機電學院學籍登記表;
5.機電學院畢業生登記表;
6.成績單;
7.獎懲等其它應當入檔的材料。
(三)機電學院五年制高職學生檔案中含:
1.入校前檔案(初中檔案,采取自愿);
2.機電學院錄取通知書;
3.機電學院學籍登記表2份;
4.機電學院畢業生登記表;
5.成績單;
6.獎懲等其它應當入檔的材料。
(四)技師學院學生(中級工、高級工或預備技師)檔案中含:
1.技工院校政審表;
2.技工院校體檢表;
3.技工院校錄取通知書;
4.技師學院學籍登記表;
5.技師學院畢業生登記表;
6.技能鑒定表;
7.操行評分表;
8.獎學金、三好學生、優秀干部等各類申請表;
9.新生入校前檔案(采取自愿);
10.獎懲等其它應當入檔的材料。
第九條 學生檔案的建立和要求
(一)新生錄取通知書由學生管理服務中心發放,學生接到錄取通知書,持通知書到原學院提取個人檔案(統招生),開學報到時與原校檔案一起交班主任(采取自愿原則);
(二)政審表、體檢表是學生報名時填寫的,由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審核蓋章,注冊后統一保管;
(三)普通高校新生登記表(統招生用)和成人高校新生登記表(成招生用)由各系部根據學生人數印發,由班主任組織學生填寫每人兩份,檢查無誤后班主任簽字確認交系部,各系部審核蓋章后交學生管理服務中心,由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審批簽字蓋章后一份留存一份返給系部,由班主任放入學生檔案;
(四)學籍登記表應在學生入學一月內發放,學生填寫無誤后交班主任處,班主任負責保管并按時填寫成績、評語等;
(五)畢業生登記表是在中專生第四學期,大專生第五學期,五年制學生第八學期分別由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學生學籍管理人員發放,學生填寫無誤后在崗位實習前交回班主任處,班主任填寫相關內容;
(六)成績單由教務處在學生崗位實習后移交到學生管理服務中心;
(七)統招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由就業部門(就業辦)于7月前向學生管理服務中心提供;
(八)學生獎勵、懲處記錄在評選、確認后,返回各班主任處,與學生本人其他檔案一起保管;
(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由班主任保管學生檔案并填寫相關內容,在最后一學期由系部審核后統一交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學生學籍管理人員,學生學籍管理人員檢查資料確認無誤后存檔。
第十條 學生檔案的填寫要求
(一)學生填寫時必須抱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填寫,填寫時一律用鋼筆或黑色水性筆填寫,字跡要清楚、書寫要規范,不得涂改,污染。凡需要粘貼照片的必須粘貼照片,一律遵循高級工藍底、中級工紅底照片的原則;
(二)《學籍登記表》、《畢業生登記表》學生個人內容需全部填寫,不留空白。如有情況不明無法填寫時,應寫“不清”、“不詳”,如無該項情況,應寫“無”。所有同類項目填寫內容應一致;
(三)復寫紙書寫的以及傳真件不得歸檔。歸檔材料應是原件,特殊情況存入復印件的,應在復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單位并加蓋簽發單位認定的章印;
(四)歸檔材料必須注明所在系、班級和學號;
(五)如有其他問題可另附說明。
第五章 學生檔案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學生檔案的管理
(一)學生在校期間的檔案由班主任負責整理和保管。在校期間政治、思想、學習、考試、考核、獎懲等方面材料,要如實填寫、登記、歸檔,以保證檔案資料的系統、完整。
(二)新生在報到入校兩周內,班主任應清楚本班學生的類型,按規定發放學籍表格,組織學生填寫建立學生檔案。(備注:因高級工班內成招生通過成考時間不一致,檔案資料很難管理,為便于班主任管理,應在學生入校后建立技師學院檔案的同時統一建立機電學院學籍檔案,但需在檔案袋右上角用鉛筆備注成考通過時間;
(三)學生檔案本著跟隨學生的原則,學生跨系變動時,檔案要及時進行交接。學生中途退、休學的,應做好檔案提取和移交手續;
(四)學生休學期間,班主任應將學生休學前各項數據填寫完整,在檔案袋右上角表注休學,同本班學生檔案一起保管。休學學生如在原班級畢業前復學,應在辦完復學申請表后,拿著申請表到原班主任處領取自己的檔案交現班級班主任。如已到畢業時間還未復學的檔案隨本班檔案一起交學生管理服務中心;
(五)退學學生,班主任在學生辦理完退學手續后或違紀文件印發后,將學生退學前各項數據填寫完整后,用鉛筆在檔案袋右上角標上退學時間或違紀文號保管好,學期末移交系部學生管理辦公室,再由管理辦公室以系為單位移交給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并填寫《 系 班退學學生檔案移交單》;
(六)學生崗位實習前班主任要以班級為單位,按學號排序,整理好學生檔案并填寫《 系 班檔案移交登記表》;
(七)學生畢業前,各系按照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要求做好學生檔案的整理、歸類工作,填寫《 系 屆學生檔案移交匯總表》。
第十二條 學生檔案移交要求
(一)班主任向系學管交接具體要求:
1.學生檔案內資料必須按要求裝存,缺一不可;
2.學生檔案按學號順序排列;
3.移交前要填寫《 系 班檔案移交登記表》,序號按學生學號順序填寫,此表覆在本班檔案的上面移交給系學管。
(二)系學管向學生管理服務中心移交檔案具體要求:
1. 系部負責學管老師需先對本系學生檔案進行檢查;
2. 檢查后交《 系 屆學生檔案移交匯總表》。該表一式兩份交,雙方各留一份。
第十三條 查、借閱檔案
(一)本校老師借閱查檔,須經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處長同意;
(二)外單位人員借閱檔案必須持單位證明并經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處長同意。
第六章 畢業生檔案的領取
第十四條 學生正式畢業時,需將個人檔案及畢業證同時領走(或轉遞),來校領取時需持:
(一)畢業學生持最后一學年的學費繳費單(無繳費單可在財務處開證明);
(二)企業(下廠)實習鑒定意見書;
(三)清考學生須持教務處開據的成績單。
第十五條 學生畢業證及檔案原則上由本人簽字領取,確因特殊情況學生本人不能到校領取的,也可委托他人代領。代領人應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委托書辦理領取手續。
第十六條 負責畢業證及檔案發放的管理人員在確認上述條件無誤后,并于發放表核實可讓學生簽字領取檔案。在簽領表上簽署本人姓名、領取日期,若為代理,應簽署帶領人姓名、日期、身份證號碼。
第十七條 畢業證及檔案自學生正常畢業之日(畢業證辦理日期)起一年內學院給予免費保管,之后按每生每年50元收取畢業證及檔案保管費,學院開具相應收款收據。學院保管學生畢業證及檔案期限最長為五年,之后不承擔相應保管責任。
第十八條 學生在畢業后由本人提取檔案,未畢業者不得提檔。
第十九條 學生檔案未加封條前不得交給學生個人。學生提取個人檔案后,應及時交由目前工作單位或托管單位保管,不得私自拆看,違者不予補辦。
第二十條 按上級政策要求,機電學院普通高職畢業學生檔案須由學院轉遞,學生不得個人領取的,具體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院長簽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學生管理服務中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和加強學院學生崗位實習管理,維護學院、學生、實習單位的共同利益,保證學生實習質量,提高學生專業技能,增強學生實踐經驗,促進就業,根據《職業學院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結合學院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學生崗位實習的管理。
第三條 定義
崗位實習是指初步具備實踐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到相應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的活動。
第四條 崗位實習安排的方式
(一)學院推薦:含就業意向的實習,由學院擇優推薦、經用工單位面試錄取后實習。
(二)學院安排:不需面試的含就業意向的實習,及不含就業意向的實習,由學院直接安排。
(三)自己聯系:由學生自己與用工單位聯系,確定實習就業單位,并及時出具單位接收證明。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五條 就業部門在崗位實習工作中,主要負責:
(一)崗位實習面試的組織;
(二)入廠前教育;
第六條各系在崗位實習工作中,主要負責:
(一)進行就業前面試技巧的輔導;
(二)組織學生填寫《畢業生就業推薦表》;
(三)通知學生辦理離校手續;
(四)與企業簽訂實習協議書、實習生日常檢查及管理工作;
(五)配合就業部門完成畢業生跟蹤調查工作。
第三章 實習組織
第七條 在確定實習單位前,就業部門應進行實地考察評估并形成書面報告,考察內容應包括:單位資質、誠信狀況、管理水平、實習崗位性質和內容、工作時間、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護等方面。
第八條 學生經本人申請,學院同意,可以自行選擇崗位實習單位。對自行選擇崗位實習單位的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的一切事宜與學院無關。
第九條 對崗位實習學生進行各種培訓教育,以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求職能力、企業適應能力等。
(一)就業指導教育:由各系負責,主要內容為就業形勢、方針與政策、公關禮儀與面試技巧、第三年崗位實習意義、學院實習管理辦法、學會如何適應企業、如何增強安全意識、崗位實習期間學院的要求、就業手續的辦理程序。
(二)三級實習管理教育/入廠前教育:由就業部門負責,主要內容為填寫《實習(就業)保證書》、安全教育、實習管理教育、就業派遣手續的辦理等。
第十條 學院定期到實習單位進行跟蹤檢查,了解學生在實習單位的出勤紀律、技能掌握、工作態度及好學上進等情況,由實習單位按“優、良、中、差”予以評定,同時對學生進行安全生產、適應企業的指導教育。
第四章 崗位實習基本程序
第十一條 崗位實習學生應辦理以下相關手續
(一)安排實習之前,學生應填寫《畢業生就業推薦表》,經系審核及就業部門蓋章后,交本人應聘使用;
(二)安排實習之前,學生應填寫《實習保證書》;
(三)在校期間正常教學的最后一學期,就業部門組織面試,經單位面試錄取后,就業部門向系填寫《提前離校實習(就業)審批及通知單》,經學院批準后,通知系。學生在系辦理提前離校手續,在規定時間到就業部門辦理入廠前教育相關手續;
(四)在校課程結束,學生自己聯系實習單位的,由學生本人填寫《自謀職業申請表》,限期提供《單位接收證明》,并在規定時間到就業部門進行入廠前教育,同時定期向學院提供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的《實習表現》;
(五)實習期間學生要求更換實習單位的,須向學院就業部門提供新單位的《單位接收證明》,經核實批準后,再到原實習單位辦理辭職手續,并將退函及《畢業實習鑒定意見書》交回學院;
(六)實習期間因本人私自離職或單位原因被辭退者,都應到學院就業部門報到,填寫《違紀處理意見表》;
(七)實習期滿前,學生應填寫《畢業實習鑒定意見表》,并及時交學院就業部門;
(八)與實習單位達成就業意向后,應填寫《學生定向實習(就業)協議書》、《畢業生就業意向表》或《就業協議書》。此表(書)一式三份,接收單位蓋章后交就業部門,由就業部門辦理就業相關手續。
第五章 崗位實習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條 學生自己聯系實習單位的,實習期間的住宿和安全問題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十三條 學生在實習期間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如因本人違法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十四條 學生實習期間,應嚴格遵守實習單位的安全制度,重視安全工作,謹防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不得違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反交通法規,不得野外游泳,不得登高弄險等,要注意住宿防火、防盜、防有害氣體,否則,所造成的損失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十五條 學生赴實習單位實習之前,必須文明離校,確保教室、宿舍設施的完好,辦好相關離校手續,繳清所有費用。
第六章 實習考核
第十六條 考核辦法
(一)各系定期到實習單位進行實習檢查,了解學生在企業實習的出勤紀律、技能掌握、工作態度及好學上進等情況,由實習單位按“優、良、中、差”予以評定。
(二)就業部門根據實習生的定期實習檢查記錄、畢業實習鑒定意見書、違紀處理等實習情況,按照“優良、及格、不及格”予以評定畢業實習綜合成績,不及格者不予畢業。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違紀情形及處理辦法
(一)違紀被開除:嚴重違反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影響惡劣,被單位開除辭退。視情節給予開除學籍,或實習成績不及格不予畢業的處理。
(二)私自離職:未經學院同意與實習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視情節給予實習成績不及格不予畢業,或限期自己聯系實習單位的處理。
(三)不能勝任被退回:因本人專業技能太差或工作態度不積極,不能適應實習崗位需求被退回。視情節給予安排規定學期的重修,或限期自己聯系實習單位的處理。
(四)因各種情形未進行畢業實習亦未到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辦理相關手續,連續超過三周者,參照學籍管理辦法,視為自動退學,不予畢業。
(五)報名未面試者:報名但無故未參加單位面試,給予兩個月不能參加學院組織的面試的處理。
(六)錄用未報到者:已被單位錄取但無故未報到者,給予三個月內不能參加學院組織的各種面試,或限期自己聯系實習單位的處理。
(七)自謀職業未交證明:本人申請自謀職業,但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供《單位接收證明》,自規定之日起,按曠課處理,連續超過三周者,參照學籍管理辦法,視為自動退學,不予畢業。
學生操行表現是學生基本素質的重要方面。為培養學生高尚的情操和嚴謹的作風,增強學生的學習意識和安全意識,規范學生的言行舉止,提升學生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能力,形成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強化學生管理,促使《學生行為規范》的全面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1.每個學生每學期的操行基準分為85分。
2.每個學生一張《品德操行評分表》,全班裝訂成冊,平時放在班主任處供考核記錄,學生畢業前須裝入學生檔案。
3.學生操行考核分為若干項目,班主任根據平時表現進行加分或減分。
4.日常學生操行分數的考核由班主任組織班委會評定。
5.班主任須每月向學生公布一次學生操行加分或減分情況。
6.每學期末,班主任填寫班級《學生操行成績表》和《班級學生操行成績統計分析表》交所在系部。各系部匯總并填寫分析報告后交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匯總全校學生操行成績。
7.學期末,操行分不及格者,要轉為試讀生,畢業時操行總評成績不及格者不予畢業。
8.學期操行成績在85分以上者,才有資格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
9.學生操行成績分四個等級:60分以下為不及格,60分及以上為及格,75分及以上為良好,85分及以上為優秀。
10.班主任必須如實考核,不得隨意更改。
11.學生應該具備基本素質。作為職業院校的學生,應具備以下基本素質:
一、熱愛祖國,具有一定的專業基礎知識和工作熱情的高技能人才。
二、擺脫依賴,勇于競爭,具有扎實的專業基礎和動手能力。
三、自強不息,爭做強者,具有較高的文化素質和社會責任感。
四、具有敬業的精神,具備人際交流的意識和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和思想道德素質。
(學生基本素質作為學生操行考核的基準,占85分)
班級: 姓名: 年 月 日
內 容 |
加分 標準 |
扣分 標準 |
學期 得分 |
備注 |
一、日常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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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熱愛祖國,勤儉節約、艱苦樸素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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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孝敬父母,尊敬老師,團結同學、互助互愛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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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勤生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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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單科成績列全班前三名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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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評為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干、團員、獎學金、優秀志愿者、優秀副班主任、技能競賽獲獎等表彰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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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遵紀守法、弘揚正氣,敢于同不良現象作斗爭,拾金不昧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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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講文明、有禮貌、守紀律、無違紀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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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熱愛勞動,值日工作表現好能長期堅持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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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遵守實習、實驗操作規程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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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嚴于律己,樂觀向上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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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課程教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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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課認真聽講,遵守紀律,按時交作業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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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基本內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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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思政德育課程考核達到及格標準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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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專業教學課程考核達到及格標準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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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思想品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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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積極參與理想信念、傳統文化與中國精神教育并考核通過 |
加3分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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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積極參與誠信感恩教育并考核通過 |
加3分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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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積極參與文明禮儀教育并考核通過 |
加3分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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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積極參與入學教育并考核通過 |
加3分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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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積極參與法治、安全教育并考核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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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積極參與心理健康教育并考核通過 |
加3分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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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積極參與職業道德教育與就業指導與社會適應性教育并考核通過 |
加3分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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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積極參與集體榮譽感教育與責任感教育并考核通過 |
加3分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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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積極參與軍訓等國防教育并考核通過 |
加3分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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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積極參與勞動教育、工匠精神并考核通過 |
加3分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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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活動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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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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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積極參加各類文體、社團活動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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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積極參加各類道德教育活動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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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積極參加志愿者服務活動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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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積極參加生命安全、艾滋病預防、毒品預防、環境保護、食品衛生、疫情防控等教育活動。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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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習實訓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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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實習實訓工作紀律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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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修養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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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識,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規定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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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努力學習技能,刻苦鉆研業務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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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熱愛勞動,不怕苦、不怕累、革新和創業意識強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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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宿舍內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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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公寓管理部門統一安排的房間、床位住宿,憑相關證件出入,非住宿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學生公寓。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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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嚴禁將違禁物品帶入公寓。加強個人財物和貴重物品的自我管理和安全防范,關好門窗,防止被盜丟失。大型、貴重物品進出宿舍須經宿舍管理員檢查后予以登記放行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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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視消防安全,嚴禁亂拉、亂接電線和擅自動用公寓消防設施;嚴禁在寢室使用電爐、電飯煲、電炒鍋、熱得快等電器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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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宿學生實行值日制度,積極開展創建文明宿舍活動。自覺保持室內衛生,做到地面、墻面干凈,內務放置須按標準化定置執行,不得私自將公物搬出宿舍。堅持每周衛生大掃除制度,全體住宿人員須按公寓管理員安排參加公寓衛生清掃工作。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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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嚴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時起床、就寢。嚴禁在宿舍打麻將和從事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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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嚴禁在公寓非法集會、張貼大小字報、散發傳單和從事任何形式的違紀活動。未經許可,嚴禁在公寓經商、張貼廣告和從事推銷活動。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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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持宿舍安靜。不得在宿舍聚眾起哄、打架斗毆、亂砸亂燒、大聲喧嘩、猜拳行令和酗酒。午休和熄燈后不得在宿舍從事影響他人休息的各種活動。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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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寓關門后,學生未經許可不得外出;遲歸學生須主動登記并說明情況,經管理員驗證后方可進入,嚴禁住宿學生夜不歸宿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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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途退宿須向學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系學生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退宿手續。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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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拆卸、損壞、污染宿舍公物和公共設施,按時交納住宿費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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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100分 |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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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公寓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學院學生公寓的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規范學生日常行為,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進一步加強學生公寓的管理,推進學生公寓思想政治工作實效性。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教育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學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及上級相關部門的文件精神,相關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院學生公寓的管理。具體涉及公寓的門禁管理、公物的檢查報修、公寓的安全以及環境衛生的改造、公寓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公寓文化建設。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三條 學生管理服務中心是學生公寓管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 在各系的配合支持下,全面負責公寓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主管公寓的安全、紀律、內務衛生等。其主要工作職責有:
(一)負責公寓的安全工作。制訂安全工作規定,組織安全工作檢查,抓好安全規定落實;
(二)負責公寓工作隊伍的建設與管理和臨時工作人員的聘用、培訓及考核等工作;
(三)公寓管理人員的每月工作績效考評及工資核算上報;
(四)負責公寓管理的規定建設和公寓文化建設,并組織學生、員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
(五)負責制訂公寓的年度、學期及月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六)負責協調處理學生住宿、調寢、退寢等住宿管理工作;
(七)負責指導學生公寓自我管理組織的建設,積極做學生的思想工作,熱心為學生排憂解難。同時負責對各系班主任檢查學生宿舍情況進行監督和協助;
(八)負責宿舍衛生的檢查評比表、學生在公寓內的各種表現及工作意見的收集等信息管理工作;
(九)負責公寓辦公用品、清掃用具及學生用品的領取管理和材料出入庫管理工作;
(十)負責學生公寓家具、儀器設備、公共設施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公寓水電管理工作;
(十二)做好迎新生、送畢業生工作。
第四條 公寓管理員在公寓主管的領導下,熟悉本公寓學生入住情況,負責入住學生的穩定、安全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學生公寓各項管理制度。
(一)負責檢查落實當日查夜學生信息的匯總工作,并將數據上報公寓管理辦公室;
(二)安排督促住宿學生輪流值日,組織學生開展公寓公共區域環境衛生清潔勞動教育;
(三)負責公寓宿舍文明行為教育和組織評比;
(四)收集學生對公寓管理的意見,及時按程序處理突發事件;
(五)日常公寓安全、紀律、防疫、衛生巡查與整改、反饋;
(六)及時做好公寓財物報修;
(七)做好公寓人員和物資的出入及外來施工審查并做好登記,嚴格執行門禁制度;
(八)教育和管理學生遵守公寓各項規章制度;
(九)協助保衛做好公寓安全工作;
(十)關注學生身心健康,配合開展住宿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與引導;
(十一)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五條 各系是學生公寓管理工作的協助部門,負責本系學生公寓的常規管理,主管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為,負責將學生宿舍管理和對學生的服務教育有機的結合起來,把學生思想政治工作落實到實處。其主要工作職責有:
(一)深入學生宿舍,加強調查研究,開展學生思政教育及心理健康輔導,掌握學生思想及學習生活動態,提出學生管理方面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并結合學生思想特點創造性的開展工作;
(二)檢查學生宿舍的安全、衛生情況,督促學生自覺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項規章規定,培養學生養成形成良好的生活習慣。認真分析排查公寓中存在的突出的違紀事件和不文明行為。及時掌握、溝通、處理學生公寓中出現的緊急事項和突發事件,確保學生公寓的穩定;
(三)積極參與并指導學生搞好宿舍、公寓文化建設,創建文明樓和文明宿舍,多渠道了解學生信息;
(四)依托學生自我管理組織,建立和健全學生(宿舍管委會組織機構并管理、指導其發揮作用)信息網絡體系,充分發揮學生信息網絡的積極作用;
(五)不斷完善公寓學生自我管理組織和規定。定期組織召開學生層長、舍長工作會議,充分發揮學生層長、舍長在學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六)負責住宿學生中重點人員的幫助和轉化工作;
(七)負責本系學生在公寓發生的突發事件,以及打架斗毆、酗酒、賭博、偷盜等違紀行為的教育處理和同學間發生矛盾的化解;
(八)組織宿舍舍長檢查、處理學生未歸、晚歸問題和學生宿舍衛生管理;定期向各系反饋學生在宿舍違規情況;
(九)配合公寓管理員抓好學生公寓的安全、衛生、紀律等管理工作,與公寓管理員共同抓好學生公寓的精神文明建設;
(十)協助保衛查處學生公寓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第六條 學院后勤管理服務部門是學生公寓管理工作的保障部門,主要負責對學院學生公寓設施、設備的配置及維修,提供學生生活所需的水、電、氣及洗澡、洗衣等服務保障,并對公寓消防、安全、防疫等工作進行管理與指導。
第七條 學院辦公室是學院學生公寓管理工作的審核部門,主要負責對學院學生公寓管理工作中產生的工作規劃、宣傳文件和其他正式文件進行合規性審核。
第八條 財務處是學院學生公寓管理工作的審核部門,主要負責對學院學生公寓管理工作中產生的費用支出、發票收據等財務文件的合規性審核。
第三章 公寓管理
第一節 學生公寓安全管理規定
第九條 公寓樓實行24小時門衛值班規定,實行定時開鎖公寓大門。
第十條 嚴格執行來客登記規定,嚴禁小商小販或其他閑雜人員進入宿舍。來客須持有效證件在公寓管理員辦公室登記,同意后方可入內。
第十一條 住宿人員憑相關證件出入,非住宿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學生公寓。
第十二條 入住學生實行每晚考勤規定,不得晚歸或夜不歸宿(每晚21:30后開始查宿考勤,24:00時前返回者為晚歸,24:00時后返回者為夜不歸宿)。
第十三條 學院相關管理人員有權進入學生宿舍進行衛生、安全檢查及維修等。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自覺維護公寓安全穩定,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發現可疑人員及時報告公寓宿管、輔導員。
第十五條 學生大量現金及時存入銀行,存折、儲蓄卡、有價證券、有效證件、鑰匙、手機、手表等貴重物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亂放以免丟失。
第十六條 學生離開宿舍時,要及時鎖好房門,個人使用的柜子要及時鎖好,宿舍鑰匙不得借給他人,凡因違反此規定而造成財物損失的責任自負
第十七條 禁止以下危害個人及公共安全的學生行為:
(一)攀爬門窗,站、坐在窗臺上或從陽臺翻入相鄰公寓等危險行為。違者發生事故,責任完全自負;
(二)擅自挪用、損壞消防器材,在走廊及安全通道堆放物品;
(三)私自更換公寓內電路設備上的任何裝置,私拉亂接電線、網線;
(四)使用超過規定的大功率電器(如:電爐、電飯鍋、電磁爐、電水壺、熱得快、電熱毯、電吹風、電夾板、暖寶寶等電熱器具、非安全器具或未經批準的功率大于200W的其它電器設備等);
(五)將燈具連接到床上使用,電源線、電插座等過床鋪,以免造成觸電或因負荷而引起的用電設備損壞。如有違反,除沒收設備,從重給與紀律處分。凡造成人員傷亡的后果自負;
(六)在公寓內使用各種炊具做飯,燒廢紙雜物,點燃蠟燭和使用明火,以免引起火災。凡違反此規定而引發火災造成集體或個人財產受到損失者,由責任人負責賠償,并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七)公寓內存放酒類、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蝕、劇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八)未經許可,嚴禁在公寓經商、張貼廣告和從事推銷活動。
第二節 學生公寓秩序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各公寓均成立公寓學生自治管理委員會機構,公寓樓長任會長,副會長由學生推舉產生。該學生自治管理機構在公寓科、系和公寓管理員指導下開展公寓秩序管理。
第十九條 堅持公寓鎖門規定,熄燈鎖門后不得隨意出入。
第二十條 所有住宿人員均應按分配的房間和床位住宿,未經公寓管理員同意不得私自調換房間和床位、占用公寓(包括空床位),不得私自轉讓或出租床位。
第二十一條 住宿學生中途退宿須向所在系學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系同意、學生管理服務中心批準后,方可辦理退宿手續。
第二十二條 學生退宿程序
(一)學生結束在校學習下廠崗位實習或畢業離校正常退宿,由學生持《離校審批表》前往公寓辦理離校退宿;
(二)原則上學生不得中途退宿或不住校走讀。學生因特殊原因辦理退宿走讀,須在所屬系領取《走讀申請表》,家長、班主任、系簽署意見,學生管理服務中心批準同意,到公寓管理員處核對公物并簽字后,方可退宿走讀;
第二十三條 未經同意學生不得私自留校外人員和親友在公寓住宿。
第二十四條 男女生不得互串公寓,不得留宿他人。
第二十五條 住宿學生應嚴格遵守作息規定,按時起床、就寢。自覺維持公寓秩序,講文明禮貌,禁止以下行為:
(一)在宿舍聚眾起哄、打架斗毆、亂砸亂燒、大聲喧嘩、猜拳行令和酗酒。午休和熄燈后在宿舍從事影響他人休息的各種活動;
(二)在公寓內打籃球、滑旱冰、使用器械健身等體育活動;
(三)在公寓內大聲喧嘩、彈拉樂器、高聲播放音響等影響他人休息的行為;
(四)進行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及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五)在公寓內飼養小動物;
(六)私自翻越窗戶及通道、陽臺門;非經許可私自到達樓頂屋面;
(七)其他違法、違規、影響公寓安全、文明的行為。
第三節 學生公寓衛生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實行衛生責任規定,公共場所衛生由保潔員負責,各宿舍內衛生由各宿舍學生自行清掃。
第二十七條 堅持衛生清掃規定,隨時保持公寓干凈整潔,保潔員對公共場所要堅持上、下午的一日兩掃兩拖。
第二十八條 各宿舍學生自覺按照《學生宿舍管理規范要求》保持室內衛生,做到地面、墻面干凈,內務放置須按標準化《定置平面圖》執行,不得私自將公物搬出宿舍。
第二十九條 住宿學生要堅持每日衛生值日規定,保持室內衛生。
第三十條 住宿學生嚴禁亂倒垃圾、亂扔雜物隨地吐痰等不文明行為,保持公寓環境衛生。
第三十一條 住宿學生嚴禁從窗戶向外潑倒污水、亂扔雜物,凡違反此規定一經發現,從嚴處理。造成行人受到損害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公寓內(含宿舍)嚴禁亂寫亂畫、亂刻亂貼,以保持門窗、墻壁等設施的完好整潔。違反規定,造成設備和墻壁污染甚至破損者,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三條 剩飯菜及室內垃圾及時清掃,垃圾裝袋自行帶下樓倒入垃圾桶,不得堆放在樓道甚至倒入水池、便池,以免造成下水堵塞。凡違反此規定造成下水堵塞者,一經查實,收費疏通。
第三十四條 大便入坑,小便入池,便后洗手,自覺維護衛生間衛生。
第三十五條 堅持每周二衛生大掃除規定,全體住宿學生須參加公寓衛生清掃工作。學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衛生檢查或抽查。檢查結果作為評定文明宿舍及評選優秀學生干部和各種資助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公寓辦公室每月組織一次“文明宿舍”評選活動,檢查評比由公寓管理員、各系學生管理人員、學生會生活部共同負責。具體標準、規定按“學生公寓文明宿舍評比辦法”執行。
第四節 學生公寓設備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住宿學生不得隨意拆裝宿舍窗扇、紗窗扇,以免造成損壞。凡開、閉不夠靈活,難以正常使用的,應及時通過維修平臺報修或報公寓宿管人員,由專業人員維修,不得強行推拉,自行拆卸,以免造成損壞甚至脫落。
第三十八條 住宿學生不得隨意拆裝架子床上的護欄、床梯,以免造成上下不便和安全隱患。
第三十九條 凡因鎖有故障和鑰匙丟失而不能打開鎖的,住宿學生應及時報告公寓宿管老師,由專業維修人員處理,不得隨意自行亂砸亂撬,以免造成房門、柜門損壞。凡違反此規定造成設備故障的,按損壞公物處理。
第四十條 住宿學生不得隨意撥打“119”“120”“110”等特殊電話,嚴禁撥打騷擾電話,違反者經記錄查詢,造成的經濟損失,個人承擔,并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發生水電故障和門窗、鎖等公物損壞,住宿學生應及時通過YN智慧校園系統保修,緊急情況可直接報告公寓管理員安排維修。
第四十二條 節約用電,做到人離燈關,不得私換燈具及大燈泡。
第四十三條 節約用水,及時關水,杜絕常流水。嚴禁在水房戲水打鬧。
第四十四條 人為損壞公共設施者,按規定承擔維修賠償費用。
第五節 學生公寓突發事件處理規定
第四十五條 凡樓內出現學生打架,外人闖入公寓找學生鬧事,及在樓內出現的各種突發事件時,由公寓管理員先通知公寓科及當日值班學管、班主任以及保衛部門,隨后通知學生管理服務中心領導。
第四十六條 遇到學生私自帶人進住公寓應及時勸阻,對不聽勸阻和態度極其惡劣的人員,公寓管理人員應及時通知其班主任,必要時和保衛部門取得聯系。
第四十七條 發現可疑人員進入公寓要全力阻止,了解情況后,仍覺可疑,公寓管理員可向保衛報告,必要時配合保衛部門一起處理,同時告知其他公寓值班人員提高警惕,以免可疑人員再次進入其他公寓。
第四十八條 對公共設施引起的突發事件(如屋頂墻皮突然掉下、床板斷裂、突然停電等事件),公寓管理員及時和學院值班人員取得聯系,值班人員應按照日常管事程序逐一落實。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在樓內突發急癥,公寓宿管應及時通知值班中干、學管和班主任老師,并及時組織學生將生病的學生送往校醫務室,必要時撥打120急救電話。
第五十條 對于樓內發生被盜案件,學生應及時報告保衛部門,公寓管理員應及時配合保衛部門做好破案工作。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公寓樓內死亡,公寓管理員須保護現場,控制在場人員并立即報公寓科長、學生管理服務中心領導和保衛部門。保衛部門應及時撥打110報警電話和向院領導匯報,同時安排對現場學生進行詢問。在公安人員勘察完現場后,及時將尸體聯系送殯儀館。
第四章 考核與獎勵
第五十二條 文明宿舍的評比考核
(一)宿舍衛生檢查標準(見附件1);
(二)文明宿舍評比辦法:
1.根據宿舍衛生檢查標準,每周檢查一次宿舍衛生,計算出宿舍每周所得分數;
2.根據宿舍每周所得分數,計算出宿舍每月平均分;
3.剔除有違紀現象的宿舍,評出每個公寓得分最高的宿舍,即為文明宿舍;
4.文明宿舍每月評比一次,每月對文明宿舍頒發獎品以資鼓勵。
(三)公寓精神文明建設評比辦法;
1.文明宿舍除給予獎勵外,每名成員加德育教育分;
2.見義勇為,制止并舉報宿舍發生的打架斗毆、盜竊、賭博、損壞公物、違章用電等嚴重違紀行為者加德育教育分;
3.及時報告火險隱患搶救撲滅宿舍火災表現突出者加德育教育分;
4.舉報、提供宿舍的嚴重違紀問題和突發事件信息,查實無誤者加德育教育分;
5.舍長工作突出者加德育教育分。
第五章 違紀與處罰
第五十三條 安全方面
(一)管理員對學生擅自在宿舍使用違規電器、點蠟燭、亂接電源等引發的著火事故;及由其它引起的安全事故,能及時發現;班主任需對違反規定的學生進行教育、處理;
(二)管理員要認真檢查學生夜不歸宿情況。及時填寫“學生夜不歸宿檢查表”并當夜及時處理,不錯報,不漏報,不瞞報,班主任接到“學生夜不歸宿檢查表”能及時進行核準并進行教育、處理;
(三)管理員對學生在宿舍打麻將、賭博、酗酒、打架等能及時發現并堅決制止并上報。發現學生在宿舍吸煙要堅決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
第五十四條 衛生方面
班主任要經常檢查學生宿舍衛生,每周二各系組織班主任、學生干部對學生宿舍衛生進行一次大檢查,并對衛生差的宿舍進行批評整改。具體要求:
(一)要求公寓樓樓廳,樓道。樓梯,樓周圍經常保持干凈、清潔無垃圾紙屑,樓道墻壁無亂寫亂畫等現象;
(二)督促保潔員每天上午、下午對廁所,水房,便池各沖洗一次;每半月將廁所,便池酸洗一次,保持清潔,無異味;
(三)管理員要督促、教育學生被子疊放整齊,桌面、地面打掃干凈,物品擺放整潔有序,垃圾及時清理,保持室內干凈、整潔、清新。
第五十五條 公物管理及其他方面
(一)管理員對公寓內公物,公共設施等、落實責任,妥善保管,凡非人為破壞的公物及公共設施,要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維修;對因人為損壞的公物,公共設施要落實責任,索回賠償;
(二)學生在宿舍有病時,管理員要及時發現,并關心照顧,對突發病或病情嚴重者,要立即通知系班主任對有病學生進行妥善安排;
(三)管理員對午休及晚上熄燈后影響他人休息的行為的學生能及時制止。班主任接到影響他人休息的學生名單后能及時進行教育、處理;
(四)管理員要堅持查房、“清樓”,規定,督促學生按時上課,上自習。對無故滯留宿舍的學生認真進行登記,了解滯留原因并進行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學生行為公約》相關規定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照價賠償:
(一)無正當理由,公寓熄燈后遲歸,一月累計兩次轉為試讀生,累計五次予以勸退;
(二)起床后不疊被子內務臟亂,一周累計兩次、一月累計四次,轉為試讀生;仍不改進,次月起一月累計三次、本學期累計五次,予以勸退;
(三)從宿舍向外拋撒雜物,一經發現轉為試讀生,兩次予以勸退;
(四)宿舍內酗酒,一經發現轉為試讀生,兩次予以勸退。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從嚴處理,予以開除學籍處分
(一)糾集校外人員闖入公寓毆打他人;
(二)無論何因,毆打公寓管理人員;
(三)在公寓敲詐勒索、仗勢欺人者;
(四)在公寓盜竊他人財物造成極壞影響者;
(五)擅闖異性公寓不聽勸阻者;
(六)在公寓聚眾滋事影響惡劣者。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院長簽發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由學院委托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1:
學生公寓宿舍衛生、安全檢查評分表
序號 |
內容 |
評分標準 |
配分 |
扣分標準 |
1 |
地面衛生 |
1.地面干凈,無塵、無水、無痰跡。 2.無紙屑雜物,紙簍垃圾清理干凈,清潔工具擺放整齊。 |
20分 |
每項不合格扣10分。 |
2 |
床面 |
1.床上被子疊放整齊,床面平整。 2.枕頭平整置于床上進門方向;被子統一疊成方塊形置于靠窗戶的一端。 |
20分 |
每項不合格扣10分。 |
3 |
床下 |
1.床下物品擺放整齊,無雜物。 2.鞋統一放置在鞋架上或下鋪床下,鞋跟朝外。 |
10分 |
每項不合格扣5分。 |
4 |
物品擺放 |
1.室內桌凳、柜子、床架等物品嚴格按《宿舍定置平面圖》標準擺放。 2.桌上物品、柜子物品、洗漱用品擺放整齊、有序。 |
10分 |
每項不合格扣5分。 |
5 |
室內衛生 |
1.桌面干凈,無塵、無積水。 2.墻壁無亂釘、亂掛、亂寫、亂畫現象 3.墻角無蜘蛛網。 4、室內空氣清新,無異味。 |
10分 |
每項不合格扣2.5分。 |
6 |
紀律情況 |
1.嚴禁違章使用大功率電器。 2.嚴禁在宿舍內酗酒。 3.嚴禁匿藏和使用管制刀具。 4.嚴禁在宿舍內打麻將及賭博等 |
30分 |
發現一項違規扣30分。 |
備注:1.檢查宿舍衛生、安全等總分達到85分以上為優良。 2.84分~60分之間為一般。 3.59分以下為較差。 |
共青團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和加強學院共青團管理,根據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等,為進一步規范西安技師學院團委各項工作制度,保證學院共青團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使學院共青團各項工作的開展做到有章可循,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共青團管理。
第三條 定義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團組織,是廣大青年在實踐中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學校,是黨的助手和后備軍。學院各級團組織要做好黨和企業聯系青年的橋梁和紐帶,做好青年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組織動員廣大團員青年堅定不移跟黨走。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四條學院共青團西安技師學院委員會負責西安技師學院共青團工作業務的歸口管理,主要負責:
(一)作為黨的助手和后備軍,先進青年的群團組織,擔負著團結教育廣大團員青年,培養青年共產主義者和優秀學生骨干隊伍,拓展團員青年的綜合素質和繁榮校園文化生活任務;
(二)共青團西安技師學院委員會的各項工作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綱領,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行動指南;
(三)共青團西安技師學院委員會承認共青團的章程,執行共青團的決議。
第五條共青團學院委員會是共青團工作制度業務的管理部門,主要負責:
(一)宣傳、執行中國西電集團公司團委和學院黨委的指示和決議,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充分發揮團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團結和帶領青年學生開展各種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促進學院學風、校風建設;
(二)維護青年學生的正當權益,了解和反映他們的思想、要求,關心他們的學習、生活和休息,充分發揮學校團委聯系青年學生的橋梁與紐帶作用;
(三)加強對學院團員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團委的常規性工作;
(四)立足學院團工作實際情況,密切同各兄弟學校、團組織的聯系;
(五)服從和服務于黨的總任務、總目標,以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技術人才為工作目標,根據公司團委和學院的重點工作,制定團的年度工作計劃;及時向上級團組織和同級黨委請示、匯報工作;圍繞青年特點和黨的中心任務,積極開展團的活動,充分發揮黨的助手作用;
(六)組織開展對全校共青團員和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實踐落實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開展團支部建設月度主題教育活動,帶領團員青年堅定地走社會主義道路,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
(七)堅持正確的工作原則和組織制度,定期召開團員代表大會,探索和開創學院共青團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
(八)召開團委委員會及團總支干部會,及時傳達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團組織的指示,因地制宜的安排團的工作;
(九)抓好團的組織建設,積極開展團支部建設月和主題教育活動,對團員進行《團章》教育,健全團內民主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發展新團員,做好團內登記、統計工作,及時收繳團費,辦理超齡團員離團手續和團員組織關系轉接、團員證注冊工作,負責對違反團紀的團員青年進行教育和處分;
(十)加強對基層團組織的考核工作,注重優秀典型的發掘和推廣;
(十一)做好各項評優工作;
(十二)配合黨委組織部做好在學生和青年教工中的“推優”入黨工作的推優薦材工作;
(十三)制定落實團課的培訓計劃,加強學生工作隊伍的建設;做好兼職團干部的任用、培訓、考核工作;
(十四)做好劃撥經費和團費的管理、使用;
(十五)深入團員青年中開展各項思想調研工作,了解團員青年的思想、學習、生活情況,關心團員青年利益,維護青年合法權益,通過正確渠道反映學生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改進工作,解決問題;
(十六)積極滿足學生多方面的正當要求,關心促進學生全面成材,開展健康文明、豐富多彩的各類課外活動,豐富學生的課余文化生活、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十七)廣泛組織社會實踐活動,引導學生走正確成才道路,通過社會實踐加深對國情民情、改革的理解和認識,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十八)做好專(兼)職團干部和學生干部的培養、管理和考核工作;
(十九)開拓思路,為特困生勤工儉學創造條件;
(二十)配合學校其他部門,完成校園管理和學生教育管理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完成校黨委和公司團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學院團委書記工作職責
(一)負責團委全面工作,主持召開團委會議、委員會和辦公會,傳達上級指示,團結帶領學院各級團組織創造性地完成各項工作;
(二)負責學院共青團工作計劃的制訂、檢查、總結工作,經常向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委反映情況、匯報并請示工作,及時向下級團組織布置工作,交流情況;
(三)抓好團委的自身建設,貫徹民主集中制,重點問題集體討論確定;按時召開民主生活會,加強團結;對團委干部明確分工,督促幫助團干部做好分管的工作;
(四)監督、檢查各團總支的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及時與各黨支部溝通情況,積極取得基層黨組織的幫助和支持,促進基層團的工作;
(五)深入基層,了解、反映團員青年的思想要求和呼聲,掌握學生思想動態,維護青年的正當權益;
(六)負責團干部隊伍建設,加強對團干部的考核,主動向黨委就團干部的任用提出建議;
(七)抓好團員和青年的理論學習,抓好團委理論組織的學習,以點帶面,充分調動廣大團員青年學習理論的積極性;
(八)同有關部門和其它團組織保持密切的聯系,交流情況,互相支持,促進團的工作;
(九)組織召開團員代表大會,并代表本屆團的委員會向下一次團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十)完成同級黨委和上級團委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第七條學院團委副書記工作職責
(一)在學院黨委和團委書記的領導下負責團委日常工作,團結帶領學院各級團組織創造性地完成各項工作;
(二)負責配合團委書記完成學院共青團的全面工作,經常向同級黨組織和團委書記反映情況、請示工作,及時向下級團組織布置工作,交流情況;
(三)抓好團委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強團結、協調團委委員做好分管工作,督促團委各部門、團總支的工作;
(四)檢查和考核團總支貫徹執行團委工作計劃的情況,及時與各黨支部溝通推優工作,取得基層黨組織的幫助和支持,促進基層團的工作;
(五)配合團總支開展學生德育教育、管理。指導學生會、學生社團的工作,做好團委、學生會、學生社團的活動開展、學生評優及表彰工作;
(六)負責團干部隊伍建設,加強對團干部的考核,培養、教育學生干部,主動向院團委就團干部的任用提出建議;
(七)抓好團員和青年的理論學習,以點帶面,充分調動廣大團員青年學習理論的積極性;
(八)負責協調系團組織與學生會的學生活動和其它團組織保持密切的交流聯系,互相支持,促進團的工作;
(九)深入基層,了解、反映團員青年的思想要求和呼聲,掌握學生思想動態,維護青年的正當權益;
(十)完成同級黨委和上級團委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第八條團委秘書處工作職責
(一)團委文件起草、審核、下發、對外材料報送;
(二)負責管理秘書處,安排團委各部門值班,協調各部門工作,督促、檢查學生干部持證上崗制度的執行和各部門值班情況;
(三)團委例會制度。團委每月召開一次各團總支書記、支部書記例會,各團總支、支部簡要總結匯報上一月團的工作情況;團委安排部署下一月工作;
(四)負責文件的整理、傳閱、歸檔、立卷工作;做好團委辦公用品、報刊資料的領取、訂閱、購置工作;來信、來函的處理,來訪的接待工作;做好團委辦公區的安全維護工作;
(五)負責團委的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登記、領取、管理和維修工作;
(六)負責公章保管和經費報銷等財務工作;
(七)負責會議工作,做好團委各類會議的通知、簽到、記錄等工作,負責會議紀要的整理工作;負責團委文件、通知的分發與張貼;
(八)按時檢查團委干部的工作情況,做好五·四評選“公司級優秀團員”、“ 公司級優秀團干” 、“公司級先進團支部”、“青年文明號”、“青年崗位能手”的工作;
(九)負責各部門團干的考勤工作。
第九條 團委組織部工作職責
(一)負責團費收繳工作,做到收繳有制度,交接有手續,日常有記錄,年終有報告;
(二)負責團員證的頒發、組織關系的轉接;經辦青年入團的審批、考察工作;
(三)做好團員證的注冊,團員檔案的歸檔工作;全面掌握全校共青團組織的情況(團總支、團支部的數量及人員構成,專職團干部的數量、比例等),及時進行團員登記和團員及團干部變動情況的調查統計工作,年度上報公司團委;
(四)負責學生干部檔案的管理和工作業績的考核、鑒定。制定落實好團課培訓計劃,做好學生干部培訓工作;
(五)加強與基層團組織的聯系,經常了解基層團支部的組織建設情況,對各團支部理論學習、團日活動的開展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與幫助;
(六)加強團員意識教育,認真組織好年度的團支部建設月和主題教育活動;
(七)開展達標創優工作,評選“紅旗團總支”、“先進團支部”、“優秀團干”、“優秀團員”;
(八)積極穩妥地向黨組織推薦優秀團員和青年做黨的發展對象,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幫助和監督;
(九)協助團委書記做好團員代表大會的組織工作。
第十條 團委宣傳部工作職責
(一)關注、調查、掌握、分析、研究在校學生、團員青年的思想狀況和要求,結合新時期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團委和學院黨委的要求,提出宣傳工作意見,擬訂和提出開展思想教育的措施和意見;
(二)組織團員青年進行時事政策、現代科學技術知識、團的基礎知識的學習會同組織部搞好團的思想建設,提供團員、團干部教育、學習資料;
(三)根據國情、團情及學院改革的最新動態;根據黨委的方針、政策和團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據學生思想、行為的變化;對學生思想狀況、社會熱點等方面進行調查研究,寫出調研報告或論文,提出合理建議,供相關部門決策參考;
(四)搜集報刊上有價值的文章、報道,及時向學院團委報告、上傳團委的工作信息,并做好優秀信息員的評比工作;
(五)抓好團的宣傳隊伍的建設,負責好共青團的對外宣傳工作;
(六)做好團內宣傳工作。利用櫥窗、板報、網站、學院微信公眾號等宣傳黨的政策、先進人物和學院、團內的重大活動;負責團內重要會議、活動的攝影、攝像工作;
(七)配合黨委有關部門做好學院各類活動的宣傳工作。
第十一條團委紀檢部工作職責
(一)負責檢查團員佩戴團徽的情況,協助各團支部搞好支部建設;對違反團紀的團員進行調查了解,提出處理意見;
(二)對團干部、團委委員、支部書記進行工作考核,詳細記錄工作情況,為團委組織部考察人事提供資料;
(三)對違紀團員的團紀處分進行備案、歸檔,并按規定對違紀團員進行補注冊;對未及時給予團紀處分的總支、支部進行及時處理;
(四)配合其他部門搞好監查工作。
第十二條團總支、教工支部職責
(一)團總支是在團委的領導下,開展共青團工作和學生工作的基層組織,主要責任如下:
1.根據團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擬訂團總支的工作和安排,并且組織實施,工作情況要及時向團委匯報。
2.經常深入班級、支部,關心學生的思想、學習、生活、健康,根據青年特點,堅持疏導方針,有針對性地進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教育,促使青年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3.指導和幫助團支部開展多樣性的有益于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如開展第二課堂,組織勤工儉學、搞好文體衛生活動等。
4.負責優秀團員、團干部、團支部的評選工作,指導和負責團支部做好推薦優秀團員入黨的工作,并協助黨支部做好學生的獎懲工作。
5.搞好團的組織生活制度,做好發展新團員和超齡離團工作,負責團費的收繳,團的關系的接轉和保管,以及對違紀團員進行教育和處分。
6.協助學生處和所屬部門做好新生入學教育和畢業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學生干部隊伍的建設。
7.經常進行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掌握學生中帶傾向性的問題,不斷研究新情況,探索新規律,解決新問題。
8.各團總支要經常向學生推薦有教育意義的電影、電視劇、戲劇、書籍、音樂、名人名著等,開展影評、書評和專題征文活動。
9.各團總支結合系特點舉辦多種形式的文體競賽活動,如歌詠比賽、集體歌舞比賽、書法、攝影、美術比賽、演講比賽及各種體育比賽;舉辦書法、美術、音樂、舞蹈訓練班、成立學生社團,組織各種文藝演出,豐富校園文化生活。
(二)教工團支部是在團委的領導下,開展共青團工作,主要責任如下:
1.根據團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擬訂教工團支部的工作計劃,并且組織實施,工作情況要及時向團委匯報;
2.經常深入青年教工,關心青年教師的思想、工作、生活、健康。根據青年特點,堅持疏導方針,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促使青年教工的發展;
3.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和教學、教研創新活動,努力提高教工的綜合素質,為教工創造輕松和諧的環境,增強團的凝聚力;
4.做好新團員入團教育和新分配大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部門領導加強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隊伍的建設;
5.搞好團的組織生活制度,做好發展新團員和超齡離團工作,負責團費的收繳,團的關系的接轉,負責優秀團員、團干部的評選工作,做好推薦優秀團員入黨的工作;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共青團工作管理
第十三條 團員代表大會制度(見團章)
第十四條 組織生活制度
(一)團的組織生活每月舉行一次,以支部或小組為單位,在課外活動時間進行;
(二)組織生活的內容包括:
1.學習討論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內外發生事件;
2.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團章和團內文件;
3.討論支部、小組工作,并對班級建設提出意見和建設;
4.針對團員的實際,開展具有思想性、科學性、趣味性的各種活動;
5.每學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做好批評與自我批評。
第十五條團的培訓制度
(一)為了提高團干部的政治、業務素質。充分發揮他們在組織生活中核心作用,團委應不定期地安排團內培訓工作;
(二)團內培訓分新團員培訓、團干部、團課、支部工作經驗交流、座談會、知識講座等形式。
第十六條推薦優秀青年學生入黨制度
(一)共青團是黨領導下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黨的助手和后備軍。應積極、慎重地向黨組織推薦優秀青年學生,為黨組織輸送新鮮血液;
(二)各團總支在做好積極分子培養工作的基礎上,對推薦對象進行全面考察,由支委會討論通過,并填寫《優秀團員入黨積極分子推薦表》,報團委審查后,提交學生所屬黨支部培養、發展。
第十七條團員組織發展制度
(一)組織發展應積極慎重,堅持團員標準,認真考察,考察期不少于半年,成熟一個發展一個。
(二)發展步驟:
1.發展對象原則由組織委員提名,在廣泛征求團員和團支書意見后,由支委討論決定,報團委批準,申請人填寫《入團志愿書》;
2.召開支部大會討論通過;
3.團委審批;
4.組織入團儀式。
(三)團委組織部、各團組織應定期制定發展規劃,不定期地討論團員發展工作,可集中在“五·四”或“一二·九”紀念日舉行宣誓大會。
第十八條團費收繳制度
(一)凡在冊團員都要按學年繳納團費。收費標準:學生團員每人每月0.2元,每人每學年2.4元;
(二)各收入檔次的教工團員每月交納的團費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2000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納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納數為收入數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數點后的數值。如:工資收入為5000元—5499元者,交納10元)。最高交納20元。
(三)團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團員之日起交納團費。保留團籍的共產黨員,從取得預備黨員資格起,應交納黨費,可不交納團費,自愿交納團費者不限;
(四)團費每月收繳一次,每年六月、十二月,各團支部將團費交團總支,由團總支交學院團委組織部;
(五)團費的收入,除按規定上繳上級團組織外,余下部分用于訂購必要的宣傳、學習資料、報刊征訂,團員、團干部培訓,購買團旗團徽,表彰先進、優秀團員團干,補助生活困難團員,以及各項團組織活動開支。不得變相或超范圍使用團費;
(六)對不按照規定交納團費的團員,其所在團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團費的團員,按自行脫團處理。
第十九條團員關系檔案管理
(一)團員進校三個月內,必須將自己團員檔案和團員證交到團總支注冊,逾期不交者視作自動退團處理;
(二)團員進校三個月內,將本人智慧團建電子檔案轉至學院團委,逾期不轉者視作自動退團處理。
(三)團員進校一個月內,組織部填寫《團員花名冊》《團員登記表》,以后每年定期核對一次,材料放入檔案;
(四)團員證欄目填寫不清者,不予接受,持組織關系介紹信轉入組織關系者,須按要求及時向接受單位申請補發團員證;
(五)團員因畢業或工作調轉,離開學院,須持團員證在學院團委及時辦理組織關系轉出手續,如無特殊理由,超過半年者,不予辦理。連續六個月不繳納團費者和上次注冊到辦轉出手續時間超過十五個月者,不予辦理;
(六)團員組織關系隨本人檔案走,僅持本人團員檔案而無組織關系證明者不予接受;有組織關系證明而無團員檔案者,團組織應正常接受之后向其原單位發信索要檔案材料,在確認無法找回時,須請原單位團組織出據證明。超過半年仍無檔案或證明者,團組織應將其除名。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落實“三會兩制一課”,是嚴肅團內政治生活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學院團委將每年對所屬團支部落實“三會兩制一課”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檢查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三會:支部團員大會、支部委員會、團小組會;兩制:團員教育評議制度、團員年度團籍注冊制度;一課:團課。
第二十一條 基層團委主要負責人是推動“三會兩制一課”落實的第一責任人。團支部要將“三會兩制一課”作為基本工作職責,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全體團員要牢記團員身份、增強團員意識,積極參加團的組織生活。團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團的組織生活,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沒有選舉及表決任務的支部大會、支部委員會、團小組會,以及團員教育階段的團課,可探索適當采用網絡新媒體形式開展。要結合工作實際,注重團員參與,突出工作實效,避免形式主義。
第五章 共青團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條 學院團委對各團支部共青團工作進行考核??己私Y果與團內的各級各類評比表彰等工作直接掛鉤。
第二十五條 考核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客觀公正,透明公開。
(二)統籌兼顧,突出重點。
(三)以人為本,注重實效。
(四)實事求是,因地制宜。
(五)尊重基層,鼓勵創新。
第二十六條 學院團委工作考核期為一個自然年度。當年年底各級團組織要接受上級團組織的考核,上級單位團組織綜合日常管理考核和年終考核評議情況,綜合評議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勝、優秀、合格、不合格。公司團委工作考核與公司黨建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同步進行,采取中期督查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具體采取“聽、看、查、談”(聽匯報、看現場、查資料、談認識)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 學院團委根據考核情況,對獲得年度共青團工作綜合考評前30%的團支部(直屬支部),將授予“西安技師學院五四紅旗支部 ”稱號,并在其他先進評選中給予傾斜。對工作特別優秀、成績特別突出的個人,各級團組織可給予相應獎勵,并做為“推優”等后備人選。
第二十八條 工作考核每年進行一次,以當年十二月十五日為考核節點,考核完成后針對考核結果進行定向反饋,促進基層團組織建設持續提升??己藘热莅ǎ航M織建設、品牌活動、教育引導、日常工作、綜合協同等五方面內容。
第二十九條 考核采取積分制與一票否決相結合的辦法。評分分值總分為100分,根據考核細則,分項目進行打分,其中自評打分成績權重為20%,互評打分成績權重為20%,學院團委打分成績權重為60%。年度考核總分合計100分。
第三十條自檢自評階段
各團支部在每年十二月十日之前,根據本企業團組織和所屬基層團組織的工作完成情況,撰寫書面自查總結報告,認真填寫《中國西電集團有限公司共青團和青年工作考核評分表》,做好自查總結自評工作,并上報公司團委。自查報告內容主要有: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采取的主要措施、創新創優突出重點、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以及下年度工作設想等。
第三十一條互檢互評階段
自檢自評后,各團支部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態度,根據平時工作和交流中掌握的情況,嚴肅認真做好互檢互評工作。
第三十二條綜合評分階段
學院團委將召開團委委員會議,根據各團支部自檢自評和互檢互評的情況,結合公司團委日常掌握的工作情況,綜合確定評審結果。
第三十三條各團支部團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總成績給予獎勵加分,加分按最高分級不累計進行。獎勵加分分值原則上不高5分。
(一)共青團工作受到學院及以上團組織表彰的,其中國家級每項加2分,省部級每項加1分,集團級(地市級)每項加0.5分。
(二)在共青團工作創新方面、以及學院推進的標準化、規范化、科學化等方面取得典型經驗的,經驗成果在公司及以上團組織的會議進行經驗交流或推廣的,其中國家級每項加1.5分,省部級每項加1分,集團級(地市級)每項加0.5分。
(三)獲得公司及以上團組織共青團成果的,其中國家級每項加1.5分,省部級每項加1分,集團級(地市級)每項加0.5分。
第三十四條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團組織不進行評優:
(一)團干部出現重大工作失誤、安全生產、質量事故或違紀違法的,經確認后取消其當年同級團組織的爭優評先資格。
(二)推薦的各類先進候選集體和個人有嚴重違法違紀和弄虛作假問題。
(三)不能按時完成團費收繳任務。
(四)專項工作材料報送及年度考核自評嚴重脫離實際,弄虛作假等。
(五)其他不符合評選條件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學院團委審議通過,黨委書記簽發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委托學院團委負責解釋
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和加強學院學生社團管理,充分發揮學生社團組織應有的作用,豐富校園生活,推動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全面提高學生素質,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營造健康、文明、向上的校園文化,根據學院需求,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學院各學生社團的管理。
第三條定義
學生社團是由學生依據興趣愛好自愿組成,按照章程自主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
第四條基本要求
(一)學生社團要以鄧小平理論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育人為本,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充分發揮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積極性。
(二)學生社團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院相關規定。
第五條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
(一)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二)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文化活動,服務、凝聚學生,豐富校園文化;
(三)溝通青年學生之間的聯系,發揮學生社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功能。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六條 學生社團由院團委指導。學生社團聯合會是具體負責學生社團日常工作的學生組織,設學生社團聯合會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兩名,由團組織統一考察,組織選舉,報學院團委審批。
學生社團聯合會在院團委的指導下,重點開展以下監督管理工作:
(一)負責學生社團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和備案;
(二)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學生社團聘請校內外專家擔任顧問的申請進行審查;
(四)對學生社團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七條 學生社團登記成立時,要按照專業學習型、興趣愛好型、社會公益型、志愿者型四個類別進行申請。一個社團只能進行一類申請登記。
第八條 成立學生社團必須由發起人向學生社團聯合會填寫《學院學生社團申請書》(詳見附件3),經所在系、院團委同意,并報學生社團聯合會備案。
第九條 學生社團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2名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思想品質好,熱愛社團工作,學有余力,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熱愛黨、熱愛祖國;
(二)有規范的名稱、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章程。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與其社團性質相符,能準確反映其特征。
第十條 學生社團的申請登記和審批
(一)注冊登記社團時,其發起人應持本人學生證或身份證,并向學生社團聯合會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社團申請書;
2.社團章程;
3.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
4.指導教師基本情況說明;
(二)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社團名稱、宗旨;
2.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活動場所,活動時間等;
3.學生社團類別;
4.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5.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及權限;
6.財務管理、經費使用原則;
7.負責人的基本素質要求、工作權限和產生、罷免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團終止的程序。
第四章 學生社團的管理
第十一條學生社團的注冊
學生社團每年應向學生社團聯合會申請注冊兩次,時間分別為每學期正式開學兩周內。注冊時應攜帶下列有關材料:
(一)上一學期社團活動情況總結,社團財務情況及物品清單;
(二)社團變更情況(包括負責人、社員的變動);
(三)社團本學期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清單。
注冊完成后,各社團方可正式開展各種工作和活動。
第十二條 學生社團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可以自備藝術圖章和其他標志,但須由學生社團聯合會批準備案。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開展除內部活動以外的開放性活動,必須報學生社團聯合會批準。學生社團跨校進行交流活動,必須報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核,學院團委批準。
第五章 社團指導教師的聘任與考核
第十四條 每個社團原則上可配備一名指導教師。社團指導教師從本校教師中選聘,可優先考慮從事相關專業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如因專業、特長等需要,也可以從校外進行選聘,聘任前須經學院團委審核批準。對于選聘的指導教師,由團委頒發聘書。
第十五條 忠誠教育事業,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奉獻精神,品德高尚,為人正派,關心學生成長,熱心學生社團工作。
第十六條 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尤其在社團發展所需專業領域或相關領域內有一定造詣。
第十七條 具有一定的學生工作經驗和組織活動能力,熟悉學生社團工作,積極鼓勵學生參加社團活動。
第十八條 社團指導教師應積極參與學生社團的建設和管理,協助學生社團規劃社團發展,并對學生社團負責人的更換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社團指導老師開展社團培訓指導工作,每學期組織學生社團開展符合其特點、促進學生社團發展、豐富校園文化生活的各類社團活動,每2周對社團進行指導培訓一次,每次90分鐘。每指導1次,計2課時,學院團委按月統計匯總后報學院教務處計入教職工課時總量,社團指導課時納入教師職稱評聘課時。
第二十條 指導教師由院團委負責考核,與對社團的評價相結合,每學年考核評價一次。年度社團評價為“優秀”的,給予指導老師500元津貼獎勵;社團評價為“良好”的,給予指導老師300元津貼獎勵;社團評價為“不合格”的,不予獎勵,指導老師不再續聘??己嗽u價結果同時報送系,可以作為學院評優、績效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社團經費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社團必須建立自己的社團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生社團經費由各學生社團自行根據學院財務制度及學生社團內部財務規范管理和支配,社團經費必須全部用于社團舉辦的章程規定的活動所需的各項合理支出。
第二十三條學生社團經費以學院撥款與學生團體自籌為主要形式。
第二十四條學生社團進行大規?;窘ㄔO、重要活動以及完成學院有關部門安排的任務時,可以向學院團委提出申請,團委將酌情提供全部或部分活動經費。
第二十五條學生社團自籌經費主要包括以捐贈、贊助等方式獲得的資金或實物。社團接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捐贈資助,須先征得學院團委的同意,并向社團成員公開說明。
第二十六條學生社團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適當收取會費,每學年原則上不得超過40元。
第二十七條 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活動,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生社團的資產,亦不得將其在社團成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學院對各學生社團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由社團以組織社團展演活動形式進行費用報銷,不得以餐飲補貼等形式進行發放。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團體應賬目清楚,錢賬分離。院團委將不定期對各社團的賬目進行審查。
第七章 學生社團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學院內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一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 退出該社團。社團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一條 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損害成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學生社團聯合會反映問題和情況。
第三十三條 學生社團成員應當接受社團定期注冊。
第三十四條 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章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三十五條 社團成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并有權向社團提出批評和建議,促進社團的健康發展,并有按時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八章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
第三十六條學生社團的登記、備案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向學生社團聯合會申請變更登記。學生社團修改章程,應當在30日內報學生社團聯合會核準。
第三十七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向學生社團聯合會提出申請:
(一)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團被責令關閉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終止的。
第三十八條 學生社團提出注銷申請登記,應當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名、經會員大會通過的注銷申請書。由學生社團聯合會對其財務進行清算,出具清算報告書。清算期間,該社團不得開展任何活動。
第三十九條 學生社團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天內向學生社團聯合會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 學生社團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由學生社團聯合會作為其他學生社團的發展基金管理使用。
第四十一條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應在報批后盡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九章 社團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生社團開展活動奉行自主、公開原則,接受團組織和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管理、監督。社團的活動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的有關規定,符合國家的教育方針,有益于學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十三條 學生社團必須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內將工作計劃交至學生社團聯合會,一式二份,一份自留,一份存學生社團聯合會。
第四十四條 學生社團在活動開展前一周填寫活動申請表,經學生社團管理聯合會批準同意后方可進行活動。社團及活動組織者要對活動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負責。活動結束后,社團要做好活動的總結工作。社團活動結束后,需領取總結表和經費報銷申請表,認真、真實填寫活動情況,不允許有虛假內容,否則,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第四十五條 學生社團在學期初將上學期總結、財務登記本、會議記錄及其它重要檔案交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核。
第四十六條 成立社團理論學習制度,由社團主要負責人定期召集社團成員學習黨、團的基本理論知識、時政知識等。
第十章 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七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每年對全院學生社團進行綜合評價,內容包括社團建設、活動開展、會員評價三部分,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評價為優秀的(20%),推選為學院“優秀社團”, 指導老師推選為“優秀社團指導老師”,社團負責人推選為“優秀社團干部”。同時,評選“優秀社團干部”若干名。
第四十八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生社團聯合會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改。
(一)活動范圍和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條例規定和學生社團聯合會管理的;
(三)財務制度混亂的;
(四)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注冊的;
(五)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的;
(六)其他應當進行整頓的情況。
第四十九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予以強制解散:
(一)社團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二)社團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
(三)背棄社團宗旨,情節惡劣的;
(四)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注冊,進行整改后仍未注冊的。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院長簽發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委托學院團委負責解釋
升國旗、集會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和加強學院升國旗活動和集會活動的管理,確?;顒禹樌踩?、有序地進行,展現良好的學院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學院升國旗、集會活動的管理。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三條 學院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升國旗和集會活動的歸口管理,主要負責:
(一)負責安排升旗、集會活動、審稿、培訓主持人和升旗手、培訓升旗班級;
(二)負責對活動規模、場地、安全通道、行動路徑、安保措施、活動紀律、責任教師等進行合理安排,周密部署,確保萬無一失;
(三)負責活動場地的安全檢查,及活動過程中的安全巡視工作。
第四條 學院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在升國旗活動中對上周工作進行總結點評,并宣布本周工作安排。
第五條 系參與活動的組織,活動前,負責整理隊伍、清點人數,嚴格考勤,活動過程中負責學生紀律及學生安全。
第三章 升國旗程序
第六條 主持人宣布“學院××周升國旗儀式開始”;
第七條 出旗,全體肅立;
第八條 主持人宣布擔任升旗旗手、護旗手學生名單;
第九條 主持人宣布升國旗、奏唱國歌,全體師生行注目禮;
第十條 學生代表國旗下演講;
第十一條 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對上周各系班級、公寓等管理工作進行總結點評,宣布本周工作安排,或進行表彰、處分決定的宣布等;
第十二條 升旗儀式結束。
第四章 升國旗要求
第十三條 入場:學生以系、班級為單位,整隊進入會場。
第十四條 隊列:隊列要整齊,全體師生精神飽滿,班主任及各班文體委員站在本班學生隊伍最前面,其他教職教職工集體列隊。
第十五條 唱國歌:聲音宏亮整齊,節拍正確。
第十六條 升國旗:師生要脫帽,行注目禮,行禮要嚴肅、莊重。
第十七條 升旗手和護旗手:在升國旗時態度要嚴肅認真。
第十八條 國旗下演講:主題鮮明、聲音洪亮,全體師生應認真聽講。
第十九條 師生儀容:學生穿校服按儀容儀表要求做到端莊、整潔。
第二十條 退場:各班有序退場。
第五章 集會規范
第二十一條 參加集會的班級和人員必須按時提前整隊,服飾統一,服從統一指揮,集體進入會場,迅速在規定的區域就位,并始終保持隊形整齊。
第二十二條 嚴格遵守集會紀律,保持會場秩序,保證會場安靜。
第二十三條 注意文明禮貌,在報告、演講結束時,應鼓掌致意。
第二十四條 自覺維護集會場所整潔衛生,不亂吐亂拋,愛護公物、講究公德。各系學管、班主任、班干部維持好本班紀律。
第二十五條 集會未宣布散會,不得隨意離開會場,有事必須離開會場時,應向班主任或帶隊教師請假。
第二十六條 散會時,聽從統一指揮,按指定的順序和路線退場,不得爭先恐后,有校外客人參加集會時,應讓客人先行退場。上臺發言、領獎、表演時,走路要穩重,從規定的臺口上臺。站在臺上要雙手自然下垂,站姿端正。接受獎品、獎狀時要舉過頭向大家展示。雙手拿好貼放胸前,下臺時要腳步穩重,從指定臺口退下。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七條 活動紀律獎懲
(一)隊列、紀律綜合評比第一名,獎勵班級常規分5分;第二名,獎勵班級常規分3分;第三名,獎勵班級常規分2分;
(二)集合口令完畢,縱隊不整齊,扣班級常規分3分;
(三)活動過程中不遵守紀律,扣班級常規分3分。
第二十八條 活動考勤獎懲
(一)學管人員及班主任等無故缺席、遲到或早退者,每次扣其績效工資量化分1-3分;
(二)不按時入場、不按順序進退場、紀律渙散的班級扣班級常規分5分;
(三)班級學生遲到、早退,每人次扣班級常規分2分;無故缺席,每人次扣班級常規分3分;
(四)擾亂活動秩序及無故缺席達3次以上者取消其評優、評獎的資格并給予警告處分。
(五)具體考核與獎懲由各系實施,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考核。
第一條 學生應提前十分鐘進入考場,按監考教師指定的座位就坐。凡不聽從監考教師指揮者,不準參加考試,該門課程作曠考處理??荚囘t到超過三十分鐘者,取消考試資格,按曠考處理??荚囘M行三十分鐘后,考生方可離開考場。
第二條 學生參加考試時必按有關規定要求帶齊證件,否則取消考試資格。
第三條 閉卷考試時,只準攜帶必需的文具用品,不得將草稿紙、筆記本、書、書包等帶入考場座位;開卷考試時,除攜帶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只準攜帶教師允許的書籍和資料,其它物品一律不準帶入考場座位。嚴禁學生攜帶手機、文曲星、錄音機、MP3等設備進入考場座位,凡有違反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四條 學生參加考試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獨立思考,認真答題,不得以任何方式投機取巧進行作弊活動,不得將試卷拆散,考試過程中禁止交頭接耳等違紀行為。
第五條 答卷一般使用簽字筆、鋼筆或圓珠筆(藍色或黑色),不得使用鉛筆(畫圖或涂寫答題卡等指定用鉛筆者除外)??荚囍薪栌梦木哂闷讽毥洷O考教師同意。
第六條 除試卷有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向監考教師提問外,嚴禁互相詢問,禁止向監考教師提出其它問題。
第七條 考試結束前十分鐘,學生應按監考教師要求做好交卷準備。考試結束時,學生須將試卷等考試材料全部交回,不得帶出考場。監考教師離開考場后,交卷無效,按曠考處理。
第八條 學生提前交卷后,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逗留,以免影響其他同學考試。
第九條 對違反考場規則的學生,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考試期間學生原則上不準請假,若因病或重大事情不能參加考試,須及時辦理緩考申請,經所在系部、教務處批準后方可緩考,否則按曠考處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和加強學院學生安全管理工作,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切實保障學生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促進學生的身心健康,根據《陜西省學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的有關精神,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學院的各類全日制學生。
第三條 定義
本辦法中的學生安全管理指的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學生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妥善處理各類學生中出現的安全事件,教育、引導學生健康成長。
第四條 原則與方針
(一)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本著保護學生、教育先行、明確責任、教管結合、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妥善處理的原則,認真做好學生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處理工作;
(二)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實行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學院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能,明確在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責任。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五條 學生管理服務中心是學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有:
(一)制定學生安全管理相關的工作規劃和方案;
(二)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行為管理;
(三)參與學生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四)進行學院安全防范、安全檢查的組織實施;
(五)制定學生安全管理的相關應急預案。
第六條各系部是學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協助部門,主要職責有:
(一)具體組織實施學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二)協助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對學生進行行為管理;
(三)協助進行學院設施安全的檢查。
第三章 學生安全管理
第七條 學院要建立和健全學生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嚴格管理,加強防范。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要納入領導任期的責任目標,使之切實落實到各項具體工作中。學院各部門要支持、配合學校搞好有關工作。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后勤資產管理服務中心及其它相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全校學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八條 學院教職工要從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出發,樹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項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護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九條 學院實行門衛制度,進入學院的學生必須佩帶胸卡(學生證)或持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校警在執行公務時有權對可疑人員進行詢問或要求其出示證件。對不能說明情況的可疑人員,學院保衛部門應責令其離開學院或送交公安機關審查。對進入學生公寓(宿舍)的外來人員,應要求其履行門衛登記手續;對不能說明情況又拒不登記的,應拒絕其進入學生公寓(宿舍),并向學院保衛部門報告。
第十條 學生應自覺維護學校的穩定,不得參與危害社會和學院穩定的活動,不能有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同時也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保護自身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一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抵制各種淫穢書刊、封建迷信宣傳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參與酗酒、打架斗毆和賭博,禁止學生攜帶、私藏管制刀具和其它危險品,禁止制販、吸食毒品,自覺維護消防及其他安全設施,注意防火、防盜,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
第十二條 學生應在取得衛生許可證的食堂、飲食店、商店進餐或購買食品,注意飲食衛生。
第十三條 學生在各項教學活動和其它活動中,應遵守紀律和有關規定,聽從指導,服從管理。
(一)在實驗室要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實驗。發現和發生實驗設備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響人身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報告;
(二)自覺遵守體育場(館)、教室、圖書館等公共場所的有關安全規定,防止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和財物損失;
(三)在專業實習、社會實踐、假期旅途、軍訓、勞動中,要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注意人身、財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覺遵守學院有關規定,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校;禁止在校學習期間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覺遵守計算機網絡的有關管理法規、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不參與并謹防網上犯罪。
第十四條 學生日常學習、生活及各項活動中,必須遵守紀律和有關規定,聽從指揮,服從管理;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五條 學生在假期生活中,要遵紀守法,勞逸結合,參加有益活動,注意安全:
(一)積極參加家庭所在地團組織或街道(村委)開展的各類社會實踐活動,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覺悟,鍛煉自己的社會活動能力;
(二)遵守國家政策法令,遵守社會公德,絕不參與賭博、封建迷信等“六害”活動;
(三)合理安排時間,注意勞逸結合,注意飲食衛生,不暴飲暴食;
(四)注意交通安全,禁止到河塘、水庫等場所游泳,不搞有危險性的游戲活動。
第十六條 學生組織大型集體活動或集會,須經學院同意,按學院規定進行,并必須有教師或學院學生管理人員在場。組織者必須認真進行安全檢查或主動配合學院的安全審查,組織者負責整個活動的安全,學生必須遵守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住宿學生應嚴格遵守《西安技師學院學生公寓管理規定》和其它相關管理的有關規定,自覺維護公寓的安全與衛生,增強安全防范意識:
(一)學生不得擅自調換、私自占用他人寢室,不得私配、轉借公寓(宿舍)鑰匙;
(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員,禁止在學生公寓(宿舍)內留宿異性;
(三)學生不得私接電源、電線或違章使用電器設備,違者一經發現,管理人員應及時拆除并沒收違章使用的電器設備,屢教不改或造成惡劣影響者,依據學生管理規定嚴肅處理;
(四)嚴禁學生在公寓內焚燒物品、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嚴禁學生在公寓吸煙和燃放煙花爆竹;
(五)應自覺遵守作息制度,在校內住宿者,不得無故晚歸或夜不歸宿。晚歸者應如實向公寓管理人員說明情況,必須主動出示證件;
(六)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學生須妥善保管自己貴重物品,在公寓內不得存放大額現金,學生對自己的銀行卡(存折)密碼要妥善保密;離開公寓(宿舍)時應關好門窗,切斷電源;
(七)來往公寓(宿舍)和學院時,應切實注意交通安全,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第十八條 學生發生意外事故以及學生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產安全等情況時,不論向哪個部門求助,該單位都必須采取措施,積極支援并與相關部門及時聯系,溝通情況,并向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報告。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等事故,在場師生員工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學院保衛部門或公安部門處理。學院有關部門和在現場的師生員工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盡可能減輕傷害和損失,學院有關部門和現場的師生員工有義務配合公安部門處理事故。
第二十條 學院要求學生辦理人身保險,并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章 學生安全教育管理
第二十一條各系要將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并結合自己的工作特點和職能制定學生安全教育計劃,積極組織開展以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活動,提高學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十二條學生安全教育要根據學院實際和學生特點適時開展。從學生入學到畢業,每學期要以班級為單位集中對學生進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動。在各種教學活動和日常學習、生活、節假日中要以適當的方式,持之以恒地對學生進行防盜、防火、防病、防事故的教育,使之經?;?、制度化,努力爭取防患于未然,保證學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實處。同時,學生應自覺學習安全防范知識,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二十三條在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的同時,加強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學生心理健康的教育,幫助學生克服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教育學生保持健康心理狀態,把因心理障礙發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努力消除事故隱患。
第五章 事件處理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學生人身和財產發生一般傷害后,相關系要及時調查處理,根據當事人或他人的過錯及過錯程度,可責令其賠償損失,并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在學院內,發生學生非正常死亡、重傷、失火等造成重大損失事故后,相關系應迅速采取措施進行搶救并保護現場,同時各部門要加強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穩定情緒,恢復秩序。事故發生后需向公安機關報告或需由公安機關處理的,保衛部門應及時與公安機關聯系,并協助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重大事故發生后,相關系應立即報告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學生管理服務中心應及時向學院領導報告。經學院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員會研究后,按規定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教學、實習、生活過程中,因學院或有關單位責任發生死亡、重傷或殘疾,相關系要及時查清原因,并做好處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學、實習、生活過程中,學生因不遵守紀律或規定而發生意外事故,依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因忽視安全生產,沒有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制止的;工作不負責任,違章指揮;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對學生造成嚴重的人身、財物損害的,學校將追究有關領導、當事人的責任,視具體情況分別給予責令檢查、賠償損失、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未請假或未被準假擅自離校不歸發生意外事故的,學院只從道義出發協助處理,但不承擔責任。對擅自離校不歸、學院不知去向的學生,所在系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學生管理服務中心組織安排及時尋找并報告公安部門。三周內不歸又不能說明原因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十條 學生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后發生意外事故的,學院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學院內正常學習、生活及由學院在校外組織的活動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學院可視具體情況處理。
第三十二條 凡經學院指定的專業醫院確診精神病、癲癇病患者或其它疾病不適應繼續學習的學生,應予退學,由其家長或監護人領回休養,路費自理。學生及家長不得無理糾纏,擾亂學院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三條 因事故傷殘的學生,經治療后病情穩定,由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與有關部門認定生活能自理,能堅持在校學習,可留校繼續學習;不能堅持者,予以退學,由學院按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并根據事故性質和傷殘程度一次性給予適當經濟補助。凡事故責任由學院以外的其它單位、個人承擔的,學院不再給予經濟補助。
第三十四條 學生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學院無責任的,不承擔喪葬費。如家庭確有困難者,學院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經濟補助用于處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條 因責任不在學生本人的意外死亡學生,責任在學院者,學院按有關規定承擔喪葬費,另可一次性給予適當經濟補助;責任不在學院,學院協助學生家長要求責任者承擔喪葬費。
第三十六條 因保護國家財產或他人人身安全、見義勇為而致殘或英勇犧牲的學生,學院報請上級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三十七條 學生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應責令其改正;經批評教育不改者,應給予紀律處分;性質惡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隱患者,從重處分。學生發生安全事故,有過錯責任者,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視其情節和后果,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事故處理不服或持有異議者,可向學院申訴。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院長簽發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本辦法委托學生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和加強學院學生安全管理,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院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學院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院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院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它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件處理。本規程具體涉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業務的管理。
第三條 定義
學生傷害事故:在學院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院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院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它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
第四條 特別說明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五條 院長辦會議負責學生傷害事故處理事項的安排/提出,并對學生管理服務中心部提交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規程進行審議/審批。
第六條 學院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它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第七條 學生管理服務中心是負責學生事故處理業務的歸口管理,主要負責:
(一)學生參保事項;
(二)加強學院安全工作,指導學院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院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三)對在校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
(四)建立建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五)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的學生;
(六)學生傷害事故處理及責任認定、事故上報;
(七)慰問金籌措。
第八條學院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院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事故與責任
第九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第十條 因學院、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院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院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院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院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院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院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院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院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它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院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院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學院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它有關規定的;
(十)學院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院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院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二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院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院、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院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院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它過錯的。
第十三條 學院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它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院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院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院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院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院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它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院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院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院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十六條 因學院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七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生管理服務中心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生管理服務中心應當及時向院務會及有關部門報告,研究處理意見;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學生管理服務中心應學院院長或院長辦公會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二十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愿,可以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并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二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生管理服務中心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五章 事故損害的賠償
第二十五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七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準進行鑒定。
第二十八條 學院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 學院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三十條 因學院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院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三十一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院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三條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院負擔的賠償金,學院應當負責籌措;學院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院協助籌措。
第三十四條 學生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院責任保險。
第三十五條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愿的前提下,學院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院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學院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院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院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院、學院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院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三十九條 在學院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院管理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規程處理。
第四十條 本規程與國家有關學生安全事故處理規定不符的,以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在本規程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程自院長簽發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規程委托學生管理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校園文明公約
一、 自覺維護校園公共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不亂扔紙屑、果殼,不得亂倒垃圾和剩飯菜,學生嚴禁在校區內吸煙。
二、 愛護校園內花草樹木和一切公共設施,不準攀登樹木,不準在樹上晾衣服,不準采摘花朵、攀折樹枝和亂挖苗木,不準在綠化區內進行籃球、排球、足球等運動。
三、 自行車進出校門應下車推行,并在車棚內劃定的區域整齊停放,不準將自行車停放在校園內其它任何地方,或在校門周圍亂放。
四、 不準穿背心、拖鞋、短內褲進入教學區。(包括教室、實習車間、實驗室、閱覽室、等處)。
五、 愛護學院公物,不能破壞、污損。不準在桌子上亂刻、亂畫、亂寫。不準在墻壁上亂蹬、亂畫,或用球亂砸,不攀折花木、果實,不在桌子上亂踏,不準亂動電器及消防器械,不敲打桌凳,愛護教室的所有公共設施。
六、 節約用電,離開教室要隨手關燈、關電扇及其它電器設備。節約用水,不打水仗,用水后關好龍頭。
七、 無意損壞公物必須報告班主任,并照價賠償。凡有意破壞公物致使損壞嚴重者,學校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性質嚴重者,給予校紀處分。
八、 教學所用的模型、教具以及實習工具設備、未經有關教師同意,學生私自動用損壞者,要進行賠償,賠償金額由物品的主管單位決定。
九、 積極參與學院組織的各類活動和學生社團。
十、 課余活動必須保證安全,嚴禁到危險的地方去玩、嚴禁將危險品、不衛生用品帶入學校。嚴禁參加思想不健康的活動。
十一、愛惜糧食,嚴禁亂拋食物。
十二、講文明禮貌,講公德。不準在校園騎自行車,進校門要主動下車。出、入校門或上、下樓梯不能擁擠。不準在校園內互相追趕、高聲喧嘩、亂跑、亂打、亂鬧。更不許從樓上向樓下吐痰、拋物。
十三、不得將外校人員帶入學校,或與校外人員一起在校門口聚眾鬧事。
十四、各班每天要有值日生、值日組,堅持每天早操、早自習之前,下午上課之前,提前十分鐘完成教室內、外及清潔區的保潔工作,每天下午放學后要認真打掃教室及清潔區衛生。周五下午兩節課后進行大掃除,每學期開學初,放假前以及重大節日要突擊清掃校園衛生。
十五、學院把校內公共場所分為各班清潔區,分片包干,責任到位,各班要認真進行打掃,清潔區衛生要求:地面平整,干凈,無果皮紙屑,無垃圾、污水,無雜草,清潔區設施干凈,整潔。
十六、室內要求:地面、墻壁、玻璃、門窗、黑板、燈管、燈罩干凈;桌凳、用具、標語整潔;天柵、角落無蜘蛛網;掃地時地面適當灑水,打掃完畢不留垃圾。
十七、個人衛生要做到“五要”“六不”。即要按時作息;要睡前刷牙;要勤換洗衣服、勤洗澡;要勤剪指甲;要勤理發,不喝生水;不吃不潔食物;不吸煙;不用公共手巾、茶杯;不亂扔果皮紙屑;不隨地吐痰。
學生行為公約與承諾
為實現將學院打造成為“學生喜歡、家長信賴,企業認可”的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將學生培養成為受企業歡迎的優秀品質和職業技能兼備的高技能人才,遵循引導為主、處罰為輔的德育原則,特制定以下學生行為公約,要求全體學生共同遵從,旨在通過學校、家長、學生的共同努力,強化實施養成教育,全面提升學生綜合素養。
一、學生行為基本準則
志存高遠、堅定信念,熱愛祖國、服務人民,勤奮學習、自強不息,遵紀守法、弘揚正氣,誠實守信、嚴于律己,明理修身、團結友愛,勤儉節約、艱苦樸素,強健體魄、樂觀向上,努力使自己成長為具有良好道德品質和文明行為習慣的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合格公民,成為敬業愛崗、誠信友善,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技能人才。
二、學生在校期間,對于以下嚴重違反校紀者,予以開除學籍
1.糾結校外人員,在校內毆打他人;
2.在校敲詐或明借暗詐同學財物;
3.實施校園欺凌、霸凌,情節嚴重者;
4.惡性侮辱或毆打教職工;
5.其它違反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學生獎懲管理辦法》等校規校紀,應當予以開除學籍的。
三、學生在校期間違反以下規定,轉為試讀生或予以規勸退學
1.起床后宿舍不疊被子內務臟亂,一周累計兩次、一月累計四次,轉為試讀生;仍不改進,次月起一月累計三次、本學期累計五次,予以勸退;
2.上課期間玩弄手機,一周累計兩次、一月累計四次,轉為試讀生;仍不改進,次月起一月累計三次、本學期累計五次,予以勸退;
3.夜不歸宿,一月累計兩次轉為試讀生,累計五次予以勸退;
4.從宿舍向外拋撒雜物,一經發現轉為試讀生,兩次予以勸退;
5.翻越學校圍墻,一經發現轉為試讀生,兩次予以勸退;
6.校內酗酒,一經發現轉為試讀生,兩次予以勸退;
7.校內抽煙,一經發現轉為試讀生,情節嚴重的予以勸退或開除;
8.紋身等有損學生形象,一經發現轉為試讀生,限期內未整改予以勸退。
四、本公約未涵蓋的內容,依照學校之相關規定。
五、本公約及承諾須經學生、家長簽字認可,否則表示學生放棄就讀學院。高中起點高級工以上層次年滿18周歲學生無須家長簽字。本公約一式三份,學生(家長)、所在教學系、學生管理服務中心各一份。
六、對于勸退處理,無特殊情況學生拒不退學的,學院將做出對該生退學處理。對于違反本公約被開除學籍或勸退的學生,學校不予退費。
學生的教育是學校和家庭雙方共同的責任,教育、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和紀律意識,是學生今后職業生涯發展的基礎,學校對學生提出以上行為公約,望家長認真閱讀,督促教育學生認真遵守,如違反規定,學院將按照公約嚴格處理。
學院相關部門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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