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成立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院有關部門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不服,向學院提出重新審查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學生對學院有關部門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起申訴:
(1)對學生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2)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不頒發畢業證書等涉及學籍管理規定的處理決定;
(3)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處理決定。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學生。
第五條 對學生申訴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于學生申訴和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主任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并對院長負責,下設辦公室。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職能由學生管理服務中心承擔,為學生申訴受理機關,負責處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日常工作事務。
第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學生的申訴,先行核查申訴事件的事實、理由及證據。并對一般申訴事件進行調解工作,對重大申訴事件及時提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決定。
第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為常設機構,成員設7—9人單數,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員由學院辦公室、學生管理服務中心、院團委及相關系部等部門負責人、紀檢工作人員、學院法律顧問(或法律專業教師)、學生代表(1-2人)組成。
第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應有2/3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決議事項、一般采用票決制,也可以采用舉手表決制。采用何種表決方式,由主任根據議決事項的性質決定。議決事項由出席委員超過2/3同意方能通過。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處理事件一般采用不公開方式進行。委員意見應予保密。涉及學生隱私的申訴案件,申訴人的基本資料應予以保密。
第三章 申訴處理
第十二條 學生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起申訴。申訴應當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
第十三條 依照本規定提起申訴的學生是申訴人。申訴一般由本人提起。
第十四條 學生提出申訴,應當向申訴受理機關遞交申訴書,同時附上學院的處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訴事實、理由及要求:
(三)申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四)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五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訴范圍或超過規定期限的;
(二)自動撤回申訴或者按到申訴處理決定后,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的;
(三)己就申訴事項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并已被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二)不予受理,應當以書面告知申訴人,并說明理由;
(三)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第十七條 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后立即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院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院暫緩執行有關決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務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與申訴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不能擔任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申訴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回避。
第十九條 申訴審理一般采用書面審查原則,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通知相關人員到會說明,或舉行公開審查。
第二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決定明顯不當的,變更原處理決定:
(三)原處理決定主要事實不清,或者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依據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影響申訴人合法權益的,撤銷原處理決定。并可以通知有關部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做出決定后,應當制作申訴處理決定書,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二)原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依據;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四)本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依據:
(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決定;
(六)做出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要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郵寄送達、電子郵箱及網絡通信交流平臺送達。
第二十三條 申訴處理決定不得加重對申訴人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陜西省教育廳(西電機電學院學生)或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西安技師學院學生)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五條 申訴人在申訴被受理后,又就申訴事項提出行政復議并被受理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立即終止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在學生提起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繼續有效。學生因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提出申訴的,學院應當允許暫緩辦理離校手續,其修課、成績考核、獎懲等學習事宜,仍然按照在校生辦理。被處理學生在規定的申訴期間內,沒有依本規定提出申訴的,學生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被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學生離校,辦理離校手續。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違反本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申訴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并由此導致嚴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在申訴審理過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瀆職、失職行為的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八條 原處理部門違反本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處理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學生申訴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申訴不得收取申訴人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本規定所指日均指工作日,節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內。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
1.學生申訴不予受理決定書
2.學生申訴受理通知書
3.學生申訴處理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