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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識】打擊非法集資小常識
    2020年06月16日  

    1.什么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2.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有哪些?

    (1)利用部分群眾求富心切、風險識別能力較弱的現狀,制造虛假信息誤導輿論,通過各種形式、接連不斷的宣傳造勢,激起公眾的投資欲望,誘導其步入陷阱。

    (2)以支付高息、紅利或給予定期分配實物為誘餌,使部分群眾獲得暫時實惠,進而利用其進行宣傳,擴大非法集資活動規模。

    (3)利用合法企業的外衣,大肆鼓吹集資活動是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投資項目有合法的項目批文和相關權證,用后續集資參與人的資金支付前者的利息,“拆東墻補西墻”。

    (4)在群眾初次交納集資款時,出具以借條、收據、收款證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資憑證,有的還輔之協議、合同等,以債權憑證騙取集資參與人的信任。

    3.非法集資活動有哪些常見種類和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非法集資活動有哪些基本特征?

    一是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

    二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其他形式的還本付息;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目的。

    5.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有什么風險?

    1、非法集資是違法活動,出資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2、非法集資的資金大多被挪作他用,中飽私囊;

    3、非法集資活動中少數出資人僥幸獲得回報,但往往都是拆東墻補西墻,給大多數投資人造成重大損失,甚至血本無歸。

     

    6.非法集資活動對社會有什么危害?

    一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用于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衣縮食省下來的,也可能是養命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

    二是非法集資也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引發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甚至造成局部地區社會治安動蕩。由于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一旦有了損失,需要當事人自己承擔,因此,希望社會公眾一定不要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7.什么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準,擅自從事金融活動,包括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和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等。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4)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銀行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證監會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證券、期貨經紀;(2)證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投資咨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4)證券承銷與保薦;(5)證券資產管理;(6)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管理;(7)證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證券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保監會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保險、再保險;(2)保險代理;(3)保險經紀;(4)保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保險類業務活動。

    非法集資是非法金融業務的一種,盡管非法集資的名義變化多樣,但其實質仍屬于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8.什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國家管理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存款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行為。

    9.如何識別非法公開發行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非法公開發行股票或發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行為,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會給上當購買者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

    為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我國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對公開發行股票或發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條件、審批程序、發行方式、信息披露等都作了嚴格規定。

    依照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和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等),發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且經證監會核準。凡未經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公開發行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公開發行股票必須公告其招股說明書等信息,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公眾購買股票應通過合法的證券公司申購和交易。發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必須公告招募說明書等信息,由依法設立的作為該支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經證監會認定的機構發售;公眾應當通過這些合法的機構申購。

    一些非法從事證券業務的人員和機構,通過小廣告、信函、網絡信息、手機短信、推介會、自行或者雇人游說等方式,散布所銷售是即將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或證券投資基金份額,購買后可獲得高額回報等謊言,誘騙公眾購買。對這些非法的證券活動,公眾務必提高警惕,不要上當受騙,避免使自己的財產遭受損失。

    10.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會受到怎樣的法律處罰?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例如: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未經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最高可處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網絡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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