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妨礙安全駕駛罪、妨害藥品管理罪、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襲警罪、冒名頂替罪、高空拋物罪、催收非法債務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等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新罪名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中進行了明確。具體內容如下:
1、妨礙安全駕駛罪
近幾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司機方向盤、辱罵、毆打駕駛員干擾駕駛的行為時有發生,對公共安全以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危害,成為不容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針對這一問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礙安全駕駛罪,將干擾駕駛行為入刑,防止風險轉化為實害。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妨害藥品管理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將未經批準進口、銷售國外藥品的行為列為犯罪,但同時也設置了“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前提要件。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 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近年來,性侵未成年人這種嚴重違背社會倫理和道德底線的行為引發社會強烈關注。與不滿14周歲女孩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已被刑法明確為強奸犯罪,為了響應社會關切,這次刑法修改將與14至16周歲養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入刑,彌補了法律空白。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襲警罪
近年來,人民警察遭受違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擊報復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損害民警執法權威。增設襲警罪,將為嚴懲襲警行為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全社會營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圍。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冒名頂替罪
關于冒名頂替上學、就業入刑問題,早已成為社會討論的熱點,如何加大懲處力度、遏制亂象,成為亟待正視的問題。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6、高空拋物罪
高空拋物現象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會帶來巨大的社會危害。高空拋物入刑,讓責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價,同時也更大程度上釋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倒逼人們自警、自律、自制。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7、催收非法債務罪
近年來,金融領域套路貸、高利貸層出不窮,為了打擊這一公害,國家不斷加大對高利貸的規制和打擊力度。此次刑法修改,除了將采取暴力、脅迫方法催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入刑外,還將“軟暴力”跟蹤、騷擾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非法債務的行為入刑,進一步加大了對這一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8、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近年來,網絡上不時出現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貼子和留言,給英烈親屬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創傷,傷害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此次刑法修改,明確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納入犯罪。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 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9、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此次刑法修改,對組織境外賭博的行為明確了新罪名。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0、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關規定,外來物種的隨意引入、放生和丟棄,將會涉嫌犯罪。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學院辦公室孫曉麗搜集整理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