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與此同時,它也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5月28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五周年紀念日,也是我國第五個民法典宣傳月。
你知道民法典基本原則是什么嗎?讓我們一起來學習吧!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相互之間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礎,是國家立法規范民事法律關系的邏輯起點,它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法區別于其他部門法的主要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一百一十三條 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有根據自己的意愿、自愿從事民事活動的權利。民事主體有權利根據自己的意思決定自己從事的民事法律活動的內容以及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同時自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公允、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一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所有民事主體在從事任何民事活動,包括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時,都應該秉持誠實、善意,不詐不欺,言行一致,恪守承諾。誠信原則作為民法最為重要的基本原則,被稱為民法的“帝王條款”。誠實守信是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則,它和公平原則一樣,既是法律原則,又是一種重要的道德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五、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則
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是指自然人、法人組織和非法人組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不得違反各種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習俗。公序良俗原則要求民事主體遵守社會公共秩序,遵循社會主體成員所普遍認可的道德準則,它可以彌補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建設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衡量社會主義法治與德治建設水準的重要標志。公民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既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又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六、綠色原則
綠色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持生態環境。綠色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它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新發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創舉。這項原則既傳承了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傳統文化理念,又體現了新的發展思想,有利于緩解我國不斷增長的人口與資源生態的矛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物權編、合同編和侵權責任編等相關法律制度中都體現了綠色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百九十四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來源:司法部普法與依法治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