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5月28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五周年紀念日,也是我國第五個民法典宣傳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與此同時,它也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也是我國民商事領域的基礎性法律。今年以“民法典進企業”為重點,旨在全面提高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意識和能力,助力企業防范化解風險、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為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一起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規定。
一、保障市場主體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一百一十三條 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二百零六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六十八條 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
二、維護市場主體誠實信用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十六條 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三、平等保護產權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 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四、保障交易安全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方案二:
民法典宣傳月|在校未成年人教育管理和安全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規定,學校對在校未成年人承擔教育管理和安全保護的職責,未盡到上述職責的,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人民法院通過對相關案件中各方責任的認定,推動學校教育、管理職責的落實。為切實發揮司法裁判規范、評價、教育、引領功能,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選取發布的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學校未及時發現并制止校園暴力行為,需要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侵權責任——張小某訴蔣小某、某中學等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小某、蔣小某、王小某均系某中學八年級學生。某日課間休息時,蔣小某與王小某發生口角爭執,蔣小某將王小某擊倒在地后又騎坐在王小某脖頸處,持續用拳擊打王小某。張小某路過此處,見一旁的教師休息室內沒有班主任老師,便自行上前試圖將蔣小某拉離。蔣小某突然回身,揮拳擊中張小某左眼。后某中學將張小某送至醫院救治。經鑒定,張小某左眼外傷,構成人體損傷十級殘疾。張小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蔣小某及其父母、某中學賠償損失共計21萬余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本案侵害事實由蔣小某直接導致。事發時,蔣小某作為一名八年級學生,應當具備一定的辨別是非和控制情緒的能力,但卻在課間對同學實施毆打,并對出面勸阻的張小某揮拳相向,行為沖動,未計后果,對損害事實的發生具有主要過錯,因蔣小某系未成年人,故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張小某面對校園暴力,能夠出手制止,幫助同學,不僅并無過錯,還應予以褒揚。蔣小某因瑣事在課間休息期間毆打同學,該毆打行為持續期間,有數名學生圍觀,未有老師發現并予以勸阻。某中學作為專業的教育機構,沒有針對本校學生的具體情況,對課間加以必要的嚴格管理,也沒有密切關注學生動態,沒有做到及時發現和防止學生間的沖突加劇,以致發生本案的后果,故某中學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時存在不足,亦應對本案的后果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實際情況,判決蔣小某父母承擔70%的賠償責任,某中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校園暴力行為會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學校作為防控校園暴力的重要一方,需建立嚴格的監督和反饋機制,遏制校園暴力事件的發生。本案中,學校未及時發現并制止發生在學校走廊的毆打行為,學校的安保措施存有漏洞,應當視為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對于受害方遭受的各項損失,學校需要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通過司法裁判,進一步明晰學校在校園暴力事件中的責任邊界,督促學校建立有效的校園暴力防控機制。同時,對未成年人制止校園暴力的行為予以正面評價,體現守望相助的價值導向。
案例二:中學生課間踢球意外受傷時自甘風險原則的適用——林小某訴陳小某、某中學等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林小某是某中學高三年級學生,陳小某系該校高一年級學生。某日午休期間,林小某與陳小某在學校操場參加由學生們自發組織的足球活動,二人分屬不同隊伍。林小某接到傳球后快速帶球從右側進攻,倒地鏟球時與防守的陳小某接觸,林小某倒地受傷。
林小某認為其被陳小某踢到受傷,某中學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遂以陳小某及其監護人和某中學為被告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陳小某及其監護人、某中學共同賠償損失59萬余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林小某與陳小某等人正在進行的足球對抗比賽多人參加,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林小某事發時年滿17周歲,陳小某事發時年滿15周歲,二人均參加過規范的足球訓練,具有多年踢球經驗,對于參與足球運動潛在的危險和可能的損害理應具有預見和認知的能力;本案所涉足球活動系學生自發組織,林小某、陳小某自愿組隊參與意味著自愿承受足球活動可能導致的損害后果,因此可以認定林小某參與案涉足球活動屬于自甘風險行為。本案中,林小某快速跑動中倒地觸球將自身置于危險之中,與上前防守的陳小某相接觸,陳小某并無加速、踢踹、動作過大等明顯違反足球規則的動作,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陳小某在損害發生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陳小某監護人對于林小某所受損害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關于某中學應否承擔責任。事發時林小某已滿17周歲,系在午休期間與同學自發踢球受到人身傷害。經查,某中學足球場驗收合格,日常教學活動中重視法治教育,給學生以安全提示,事發后配合林小某解決相關事宜。故某中學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綜上,審理法院判決駁回林小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顒咏M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高中生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相較于初中生及小學生,對于經常參與的日常體育活動可能的風險已經有較為清晰的認知,本案適用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自甘風險原則,強調參與者對于風險的預判,有助于提示高年級學生注意預防體育活動給身體造成損傷的危險。同時,本案中足球比賽系學生自發組織,學校不屬于活動組織者,故不適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而是適用第一千二百條規定。本案根據各方提交的證據,具體分析學校有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避免過分苛責學校,從而倡導學校鼓勵學生課間自由活動,引導未成年人在校園內健康快樂成長。
案例三:家長以監督為名虛構事實詆毀學校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某小學訴張某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某的兒子在某小學就讀。張某某認為其兒子在校期間,學校教師存在霸凌、孤立行為,遂不斷在多個社交媒體發布文字和視頻,控訴某小學的教師孤立、霸凌孩子,及該校存在權錢交易、違規招生、迫害優秀教師等情況,言辭激烈且具有明確的指向性。
某小學認為張某某虛構事實,在網絡上廣泛傳播,具有明顯誤導性,嚴重侵犯某小學的名譽權,遂以張某某為被告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張某某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某小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張某某在公開社交媒體平臺發布針對某小學的文章與視頻,具有明確的指向性。之前經張某某多次投訴,校方、教委進行調查核實后,張某某所反映的問題不屬實。訴訟中,張某某亦無其他證據證明某小學存在張某某所稱的行為。故張某某通過網絡公共平臺發布包含侮辱性言辭的涉案內容,且對于言論中涉及的內容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客觀真實,構成侮辱誹謗。該內容被廣泛瀏覽傳播,勢必導致某小學社會評價降低,侵犯某小學名譽權。綜上,審理法院判決張某某向某小學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家長作為孩子健康成長的第一責任人,具有對學校教育方式與教學內容進行合理監督及合法維權的權利。但是,當家長不認可學校的教育方式與相關部門的處理結果時,應當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保證所述內容理性、客觀、真實,不得侵犯他人名譽權。本案明確了家長對學校管理教育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邊界,對于構建良好家校關系具有引導意義。